一、哪些车辆属于低速电动车?
答:《通告》所称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不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低速电动车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其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低速电动车吗?
答:不属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专为下肢残疾人设计,全部由驾驶人上肢操纵,有动力装置驱动专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轮椅车》(GB12995)的正三轮轮椅车。该类车辆应按照《重庆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试行)》(渝公交巡规〔2022〕3号)相关规定,需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申领非机动车号牌后才能上道路通行。
三、旅游观光车等特种车辆是否属于低速电动车?
答:不属于。旅游观光车等特种车辆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主要包括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叉车等,该类车辆不能上道路通行。
四、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大量群众购买低速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但该类车辆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其产品制动、转向与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能登记上牌、购买交强险,机动车年检等管理制度难以实施,使用低速电动车上路通行存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风险,根据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需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延长过渡期的原因是什么?
答:目前我县为在用低速电动车设置的过渡期已经到期,但群众在用的低速电动车仍然较多,为有序推进在用低速电动车“减存量、控增量”,切实保障民生,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将我县低速电动车过渡期延长至2027年3月31日。
六、低速电动车黏贴便民二维码的作用是什么?
答:为保障在用低速电动车使用人合法权益,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做了统一样式的低速电动车便民二维码,通过便民二维码可以方便群众及时准确查找事故、失窃低速电动车。
七、发放便民二维码收费吗?
答:不收费。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在用低速电动车集中开展为期6个月的便民二维码发放工作,按照“一车一码”的形式向群众免费发放、粘贴。
八、驾乘低速电动车上路通行按照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管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外观尺寸、设计时速等技术参数未超过合规电动自行车相关技术参数的低速电动车(具体为设计最高时速≦25km/h,额定功率总和≦400w,外廓尺寸前后轮中心距≦1.25 m、宽≦0.45 m、高≦1.1m)上道路通行,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其他低速电动车上道路通行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九、过渡期内驾驶低速电动车上路通行是否可以不遵守交通规则?
答:不可以。过渡期内,驾驶低速电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通行。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法查处驾驶低速电动车闯红灯、逆行、搭载多人、酒驾、毒驾、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十、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是否会被查处?
答:对于违规建设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低速电动车,违规占道生产经营的行为,由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城市管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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