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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358692734W/2024-0003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2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政府办公室
  • [ 有性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加强低速电动车全链条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9-02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加强低速电动车全链条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秀山自治县加强低速电动车全链条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1


秀山自治县加强低速电动车全链条

管理工作方案

为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解决低速电动车过渡期满后存在管理空档、生产销售管控乏力、注册登记管理缺位、依法管理难以“逗硬”等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低速电动车全链条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公发〔20246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以及“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员参与”原则,按照“控增量、减存量、平稳过渡、有序淘汰”工作思路,多跨协同开展全链条管理工作,抓实抓好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破解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管理难题,有效遏制低速电动车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我县成立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委、县城市管理中心,各乡镇、街道为成员的低速电动车全链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成员单位分管责任人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巡警大队大队长甘庆平兼任办公室主任,抓好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肖诗家为联络员。

三、工作任务

(一)巩固生产企业清理成果。

1.加强清理整顿和常态检查。要扎实做好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常态检查,摸清我县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情况,对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或非公路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以及违规“代生产”低速电动车的整车生产企业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责令制定整改计划,停止生产违规产品。(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行为。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生产低速电动车,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未经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等违法行为。对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且拒不整改的企业,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暂停其《公告》资质,或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注销、吊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许可。(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信息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严禁违规准入和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通知》要求,不得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准入条件,不得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抓牢销售环节监督管理

4.加强流通领域监督检查。动态摸排我县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数量及销售情况,督促销售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依法查处销售“三无”产品、不符合明示标准的低速电动车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加强销售门店宣传引导。加强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销售者依法落实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诚信守法经营,不得开展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发布虚假广告,不得销售与明示标准不相符的低速电动车。鼓励和引导低速电动车销售者转型经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交通用具,对于仍在销售库存低速电动车的,引导销售者在销售时记录购买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张贴经营警示或消费提醒等方式,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知识,引导消费者转购合规车辆。(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依法查处违规占道经营行为。加大销售者违规将低速电动车产品摆放在人行道上进行展示、销售等占道经营行为排查检查力度,依法予以查处并督促其整改,切实保障人行道安全畅通,维护良好市容市貌。(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严查违规发放号码牌。严查生产、销售企业自行设计制作低速电动车号码牌带牌销售等诱导消费行为,以及保险公司为购买商业保险的低速电动车违规发放号码牌类保险标志等行为,对于已制作尚未发放的号码牌,要督促其回收销毁,涉嫌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行为。加强车辆维修行业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广泛摸排征集线索,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有序推进存量治理

9.摸清我县存量底数。使用重庆市统一的低速电动车管理平台,以街镇为主体对属地在用低速电动车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信息采集和赋码编号工作,采集录入车辆及所有人、使用人相关信息,并发放张贴统一式样的标识贴,强化溯源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开展信息采集和赋码编号,严禁收取费用,严禁强制购买保险,严禁为已纳入《公告》的三、四轮车辆赋码编号。(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延长使用过渡期。充分考虑低速电动车使用群体实际困难,切实保障社会民生,按程序发布通告,将在用低速电动车过渡期再延长3年,确保我县低速电动车“控增量、减存量”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过渡期内,引导已赋码编号的在用低速电动车临时上道路通行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执行有关禁行措施。(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率先停用单位内部用车。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严禁新增采购、租赁低速电动车作为道路通行用车;对本单位在用的低速电动车(包括自有和购买服务),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加快完成车辆淘汰报废、调整使用区域、调配合规车辆等工作。用于执勤执法的低速电动车从即日起不得再用于道路通行,其他用途的低速电动车从2024930日起不得再用于道路通行。(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级有关部门)

12.加快更换邮政快递用车。指导我县各邮政快递公司制定工作计划,在3年内分批分步、平稳有序开展低速电动车淘汰更换、合规车辆登记上牌和邮政快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工作。(责任单位:秀山邮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切实做好群众用车管理。落实属地主体责任,以街镇、村社为网格,建立属地群众在用低速电动车“包车责任制”,划片包干、包车到人,常态开展上门劝导和安全教育等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多措并举,积极引导群众主动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列入《公告》的机动车。(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积极劝导特殊群体更换合规车辆。结合普法工作责任,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内容,重点开展对残疾人群体的普法宣传,提高其安全意识,积极引导并协助其及时更换机动轮椅车、三轮摩托车或其他合规车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残联)

(四)强化使用环节综合治理

15.科学合理设定限行区域。结合本地道路条件、交通流量以及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等情况,统筹兼顾安全和民生,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合理设定低速电动车限行路段、时段,并完善相关交通标志标线,加强宣传提示和通行管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6.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采取学习教育、梯次处罚等措施,依法、规范、人性化查处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在用低速电动车(搭载多人、酒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除外)暂不宜以涉牌涉证行为扣车、处罚(具体处罚标准、方式以市交巡警总队相关执法指引为准)。发现低速电动车张贴、悬挂其他号码牌的,要督促车辆所有人主动摘除。(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7.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加强非法营运突出区域和时段的路检路查,依法查处使用低速电动车非法从事拉客载货行为,并对群众出行需求进行分析研判,合理调配公共交通运力,方便群众交通出行,挤压非法营运空间。(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8.严查占用消防通道和违规充电。加强低速电动车违法停放、违规充电行为的排查治理,聚焦高层建筑、老旧小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发动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协助执法,严格查处低速电动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9.强化宣传引导和警示曝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平台等主流媒体以及官方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生产、销售、购买、驾乘低速电动车的危害,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违规生产销售行为,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不乘坐低速电动车,倡导过渡期内在用低速电动车“要赋码、有驾证、不载人、不营运”,鼓励群众购买车辆保险,主动淘汰更换不合规的低速电动车,切实提升群众文明守法、安全出行的意识,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为加强低速电动车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工作保障措施

20.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对销售者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群众购买低速电动车或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引导鼓励群众通过拨打12345热线、12315热线、对销售商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依法索赔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不合格低速电动车产品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交通事故理赔外引导当事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向生产销售企业追究事故赔偿责任。(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1.强化法治支撑保障。加强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清理淘汰、执法整治等环节法律政策研究,并针对常见违法行为制定符合管理实际的执法指引,切实规范执法管理行为。(责任单位:县司法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切实强化低速电动车安全监管信息采集、融合共享。认真排查采集我县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销售门店数量及销售情况,邮政快递行业在用低速电动车车辆及人员,从事非法营运的低速电动车车辆及人员等有关信息,并及时归集汇入至市公安局建设的低速电动车信息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委、秀山邮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3.加强社会维稳管控。针对生产销售源头监管、存量车辆淘汰更新、使用环节综合治理、路面通行执法处罚及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通行等环节可能引发的舆情风险和涉稳风险,加强研判预警,完善处置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切实防止舆情发酵炒作,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网信办、县信访办、县公安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20248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迅速组织部署推进。县公安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尽快向社会联合发布通告,延长我县低速电动车使用过渡期,并明确过渡期相关管理措施。

(二)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常态化深入街镇、社区、生产销售企业、重点行业群体,从安全隐患、合法经营、交通违法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引导和警示曝光,不得以专项整治名义开展宣传,防止引发舆情炒作。

(三)信息摸排。2024123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完成我县低速电动车存量、生产销售企业和重点使用群体情况等信息摸排汇总,以及在用低速电动车信息采集、赋码编号工作。

(四)存量治理。区分使用群体采取不同方式稳妥推进存量治理工作,不得搞“一刀切”。其中,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低速电动车应按本方案规定时限先行完成,不得再上路通行;邮政快递行业使用的低速电动车在3年内分批分步、平稳有序淘汰更换;社会群众使用的低速电动车以引导教育、鼓励淘汰为主,不得强制淘汰,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上路通行。

(五)限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前期宣传引导、信息摸排等基础性工作后,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分步稳妥推进低速电动车限行区域、时段设定工作。限行区域、时段设定要保证过渡期内社会群众、邮政快递等正常生产生活出行需要,不得变相限制上路通行,且实施前要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并提前向社会通告。

(六)梯次执法。前期重点针对生产、销售环节加强执法检查和督办整改,控住低速电动车“增量”。对于违规停放充电、占道经营、道路交通违法、非法营运等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综合采取警示教育、“首违警告”等人性化执法措施开展梯次执法,不得搞“运动式”执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低速电动车全链条管理工作,迅速组织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部门,挂图作业、打表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细化措施,加强条线督促指导和横向协作配合,发挥好统筹推动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二)强化风险防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实施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事项前,应当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并制发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风险防控和网络舆情风险防控工作,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强化舆情巡查处置和矛盾纠纷化解,确保社情舆情平稳可控。

(三)形成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提炼开展低速电动车全链条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县级有关部门要推动将低速电动车管理有关工作纳入全县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考核、区县平安建设工作考评中,加强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度慢、措施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考核。

(本方案中的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该类车辆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其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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