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2025年7月10日至2025年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下同)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森林禁火规定。
禁火期内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
(二)严禁吸烟、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
(三)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烂叶、杂草杂物、烧灰积肥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
(四)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
(五)严禁其他野外用火以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各类活动。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区设卡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同时认真落实精神病患、智障人员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监护监管责任,防止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林区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进入林区的所有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登记检查,扫码进山入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七、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公安、林业、应急等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350、76681587(应急)、76869005(林业)。
八、对拒不执行禁火令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410002 ICP备案:渝ICP备1801575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4102500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