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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04-27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1.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明确,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是我国新时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针。《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每年11日至510日、710日至101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4.《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批准用火的单位应当将批准用火的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派员加强用火现场监督检查。

5.为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切实加大对火源的管控力度,严防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特起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由禁火时间、禁火区域、森林禁火规定、相关要求等8个部分组成。

三、文件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3.《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4.《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

5.《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6.《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四、反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秀山县林业局

联 系 人:王烈峰

联系电话:1899698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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