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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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质量强县,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和《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渝府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旨在树立质量典范,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广大企业更加重视质量发展和品牌建设,积极追求卓越绩效,努力创造符合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主要表彰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注重品牌建设,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的主办单位为秀山县人民政府,评选周期为3年,每次获奖企业(组织)总数不超过2个。当年申报企业(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严格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由专家进行客观评审,县政府审批。评选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对象为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均在秀山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可适时将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纳入评选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县长质量奖评选工作,审定并向县政府推荐拟奖励企业名单。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市场监管工作的副主任、县人力社保局局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长质量奖评选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具体开展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水平,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方能从事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县长质量奖评审员资格标准及工作守则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县级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县长质量奖的培育、指导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相关资格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县长质量奖申报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报县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生态环境、节能、质量、安全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县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重庆市或秀山县监督抽查中,产品(服务)没有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近3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企业经营收入、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依据。
县长质量奖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程序。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征求意见、社会公示、评选委员会审议、县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十一个环节。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由县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已获得过市长质量管理奖、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在获奖5年后,可再次自愿申报县长质量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的广告、宣传、推销及产品包装,不得出售、出租奖牌、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县长质量奖称号,不得擅自制作县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对伪造或冒用县长质量奖称号的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市场监管局核实,报请县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的;
(二)在国家、重庆市或秀山县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偷税、漏税、逃税、抗税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滥用县长质量奖称号的。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参与县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与申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在评审、推荐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县长质量奖提供方便的,由县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县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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