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22 〕52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渝残联发〔2021〕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党和国家为保障残疾人生存权和劳动权、关爱残疾人的重大举措。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残保金,是国家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定措施,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具体体现,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及时足额缴纳残保金。
(二)密切协作配合。依法征收残保金,是促进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县残联、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残联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公告,加大残保金征收申报、减免等政策宣传,提高残保金征缴政策知晓率。
二、明确范围标准,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严格落实市残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渝残联发〔2021〕4号),对全县残保金征收作如下明确。
(一)征收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规定比例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实行分档征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我市规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三)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四)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市统计局确定的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五)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县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三、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应收尽收
(一)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向县残联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时,用人单位需提供安排残疾人、残疾军人的有效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社保缴费证明、工资表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县残联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县税务局。
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向县税局如实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缴纳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经县残联审核后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需要提供的资料,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规范减免。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应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向县财政局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县财政局批准后,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县税务局进行申报。
(三)强化征收。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残保金缴纳期,未申请减免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税务局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缴残保金。县税务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残保金,确保残保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县税务局于每年12月和次年3月前将本年度欠费单位名单交县财政局。
(四)及时催缴。县税务局负责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予催报并追缴残保金。经县税务局多次催缴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县税务局提交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对用人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县残联要配合县税务局做好残保金的定期检查、催缴工作。
四、规范使用,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
残保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的方向包括:
(一)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职业教育、技能竞赛、就业服务等支出。支持职业康复支出。
(二)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对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5%的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奖励企业3000元,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三)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它形式的就业创业。
(四)加大对困难残疾人的救济。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五) 经县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局批准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等其它支出。县残联、县财政局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依法严格执法,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一)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县残联要统筹协调人社、民政、税务等部门,建立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劳动监察协同工作机制与督察机制,定期对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单位缴纳就业保障金、在岗残疾人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假安置,侵害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县税务局、县残联要加强工作协调,用人单位对经县财政局作出责令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县财政局提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县政府残工委要推动将按比例就业和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列入县人大常委会相关执法检查、县政协年度常规执法检查范围。
(四)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要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第二十条要求,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同时,按照《重庆市“十四五”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先进个人和用人单位予以表彰。
本方案自2022年8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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