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依据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6〕58号)、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残联发〔2021〕4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渝残联发〔2022〕74号)等文件。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通知》(秀山财政发〔2020〕67号)等文件要求。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方案》共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从思想认识,部门协调、宣传动员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作了明确。
第二部分:明确范围标准,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对残保金征收的范围、标准、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等作了明确。依据《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第二部分第3至6款。
第三部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应收尽收
对申报、减免、征收、催缴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对财政、税务、残联在征收工作的提出了要求。依据《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三条。秀山财政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通知》(秀山财政发〔2020〕67号)。
第四部分:规范使用,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
对残保金的管理使用方面提出要求。依据《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第三部分7至10条;《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第21条。
第五部分:依法严格执法,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对相关保障措施进行了细化。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20条。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2年7月12日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上传秀山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向广大市民、机关团体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8月12日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同时也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公文系统发送至123家县级各部门、乡镇街道、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截至7月11日共收集意见7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县人大提出县政府残工委要推动将按比例就业和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年度常规执法检查范围修改为列入县人大常委会相关执法检查、县政协年度常规执法检查范围。
采纳情况:采纳此条建议
(二)县税务局提出将“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到2023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重庆市1.5%规定比例的,暂按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建议修改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采纳情况:采纳此条建议
(三)县税务局提出《方案》第二条第三款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建议修改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采纳情况:采纳此条建议
(四)《方案》第三条第三款强化就业保障金征收:“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残保金缴纳期,未申请减免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税务局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缴残保金。县税务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残保金,确保残保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县税务局应每月向县财政局、县残联提供已征收残保金单位名单。”
建议修改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残保金缴纳期,未申请减免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税务局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缴残保金。县税务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残保金,确保残保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县税务局于12月和次年3月前将本年度欠费单位名单提交当地财政部门。(依据渝地税函〔2017〕25号文件)
采纳情况:采纳此条建议
(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提出方案第五条第二款“县人民法院、县税务局、县残联要加强工作协调,对经县税务局作出征收决定仍不履行义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县税务局提出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建议修改内容。
采纳情况:经沟通,改为“县税务局、县残联要加强工作协调,用人单位对经县财政局作出责令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县财政局提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六)县财政局提出方案第四大点第五小点“保障机构运转”不属于支持方向,不应列入。
采纳情况:采纳此条建议
(七)县财政局提出将方案第二大点所涉及相关政策期限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建议从《关于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渝残联发〔2022〕4号)原文引用相关内容。
采纳情况:采纳此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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