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秀山府通 〔20 21〕6号
为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秀山县城市建成区禁放区域。
北从两园大桥起,往东沿两园大道至与花灯大道交汇路口,往南沿花灯大道接凤凰大道至白沙大桥,从白沙大桥沿梅江河往西至反修桥,过反修桥进入河滨西路,从河滨西路往北至学府大道连接处,沿学府大道往西进入学府二路,从学府二路往北进入渝秀大道,从渝秀大道往东至渝秀大桥,从渝秀大桥沿梅江河流向往北至两园大桥止以内的城市建成区。
(二)其他重点单位、部位、场所、区域。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殡仪馆;加油(气)站、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人民政府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在以上区域、场所,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责任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严格管理。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
1.秀山县城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禁放区域除外);
2.中和街道辖区除禁放区域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3.乌杨街道河港社区;
4.平凯街道官舟社区下坝组、平建社区、武营社区;
5.官庄街道乜敖社区、官联社区。
(二)限制燃放时间。
农历腊月二十六至次年正月十五,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余时间未经许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格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安全管理。
允许销售、燃放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等6类。
禁止销售、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 ″)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
七、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城区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秀山府通〔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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