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加速发展,行政区域划分发生调 整变化,城区功能日益优化。我县现行按路段划分城镇土地使用等级的征收方式, 已不能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进程。自2013年至今,全市已有38个区县陆陆续续修订了相关规范性文件,调整为按行政区划划分。据此,起草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征收范围的通知》。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1988年9月27日;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78号),2008年8月10日。
(一)调整等级年税额。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分为五等、六等、七等、八等四个等级。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五等 6元,六等4.5元,七等3元,八等1.5元。
(二)调整等级适用范围。根据路段繁荣程度、土地基准地价和土地用途等情况,对全县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作具体等级划分。1.五等土地适用范围为中和街道行政区划范围(不含高新区)。2.六等土地适用范围为乌杨街道、平凯街道、秀山高新区建制镇的行政区域。3.七等土地适用范围为清溪场街道、官庄街道行政区划范围。4.八等土地适用范围为其他未列举建制镇行政区划范围。
(三)调整范围。此次调整,税收等级变动涉及五个街道,户数调整增加最多的为中和街道,税负调整增加最高的为官庄街道和清溪街道。将有155户企业增加税负,增加43%。中和街道统一按照5级土地划分,取消6级、7级、8级土地;乌杨街道、平凯街道统一按照6级土地划分,取消7级、8级土地;官庄街道、清溪场街道统一按7级土地划分,取消8级土地。
(四)没有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内容。
(五)《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秀山府发〔2012〕14号)明确的按路段划分城镇土地使用等级征税范围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城镇化发展进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需要,新的规范性文件制发执行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秀山府发〔2012〕14号)同时废止。
三、征税范围说明
五等土地征税范围
中和街道行政区域(不包含秀山高新区)为五等土地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年税额计征标准为6.00元/平方米。
六等土地征税范围
乌杨街道、平凯街道、秀山高新区建制镇的行政区域为六等土地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年税额计征标准为4.50元/平方米。
七等土地征税范围
清溪场街道、官庄街道建制镇的行政区域为七等土地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年税额计征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八等土地征税范围
除上述列举外的建制镇行政区域为八等土地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年税额计征标准为1.50元/平方米。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征收范围情况表
行政区域 |
征税范围 |
土地等级 |
年税额标准 |
中和街道 |
行政区域(不包含 秀山高新区) |
五等 |
6.00元/平方米 |
乌杨街道、平凯街道、秀山高新区 |
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
六等 |
4.50元/平方米 |
清溪场街道、 官庄街道 |
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
七等 |
3.00元/平方米 |
除上述列举外的 建制镇 |
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
八等 |
1.5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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