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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4799/2021-00242 [ 发文字号 ] 秀山教督〔2018〕11 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教委
[ 成文日期 ] 2018-11-02 [ 发布日期 ] 2018-11-15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中小学美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11-15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

关于印发中小学美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


秀山教督〔201811


各片区教育督导办公室,各乡镇(街道)中心校、二级法人学校,委直属单位:

现将《秀山自治县中小学美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8112日    




秀山自治县中小学美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4号)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秀山府办发〔201872号)要求,促进全县中小学进一步充分认识学校美育在教育事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在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美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改变学校美育相对薄弱的局面,不断推动学校美育改革和发展,依据《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导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全县中小学校。

第三条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以全县中小学美育工作情况为基本内容,着重对美育观念与管理、美育课程与教学、美育实践活动、美育师资队伍、美育条件保障、重大美育项目开展情况等方面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二)发展性原则。不断推动中小学美育改革和发展,促进中小学美育工作落地落实。

(三)公平性原则。以全县中小学美育工作实际开展情况为依据,督导评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督导评估周期为4年,在一个周期内,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全县各中小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第二章督导评估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督导评估主要围绕美育观念与管理、美育课程与教学、美育实践活动、美育师资、美育条件保障、重大美育项目开展情况等方面内容展开。

(一)美育观念与管理

从观念认识、计划方案、管理机构、评价考核四方面提出督导评估要求,重点落实中小学美育教研活动制度、纳入计划和考核评价体系问题。

(二)美育课程与教学

从美育课程、学科教材、美育教学三方面提出督导评估要求,重点解决按规定开齐开足音乐美术课程、落实人手一册学科教材、学生学业水平达到基本要求问题。

(三)美育实践活动

从美育校内外活动、学生美育活动课程化管理、组织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生艺术比赛(展示)活动三方面提出督导评估要求,重点评估全县中小学组织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普及性学生艺术实践活动、推进艺术实践活动课程化管理、组织参加经市和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学生艺术展示活动情况。

(四)美育师资队伍

从师资配备、师资水平、教师培养三方面提出督导评估要求,重点评估美育学科教师总体达标、骨干教师水平、符合艺术学科特点的教师培训培养情况。

(五)美育条件保障

从教学器材、活动场地、美育监测平台、美育经费四方面提出督导评估要求,重点评估中小学美育教学器材配备和功能教室达标、美育质量监测信息化平台建设、美育经费适应美育工作需要情况。

(六)重大美育项目开展情况

主要针对美育实验校和学校美育特色推进项目等进行督导评估,重点评估美育实验学校工作推进情况,推进地方学校美育特色项目情况。

第六条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核查、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分析等。

第三章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第七条全县中小学美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领导,片区教育督导办公室具体实施,县直属中小学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督导评估。

第八条督导评估工作程序

(一)学校自评。每年430日前,各中小学对照《秀山自治县中小学美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见附表),开展自查自评,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县直属中小学上报县教委体卫艺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科;其它各中小学上报片区教育督导办公室,片区教育督导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县教委体卫艺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科。

(二)实地督导。每年930日前,在中小学自评基础上,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县直属中小学随机抽取10%的学校进行实地督导,片区教育督导办公室对辖区内中小学随机抽取10%的学校进行实地督导并形成报告上报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结果反馈。根据《秀山自治县中小学美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结合自查自评和实地督导的具体情况,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于当年1020日前向有各中小学反馈督导评估报告。

(四)整改复查。各中小学按照督导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期整改,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将视情况进行复查。

(五)发布报告。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上述情况形成全县中小学美育工作督导评估报告并公开发布。

第四章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九条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全县中小学美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予以通报,督导评估结果作为中小学美育实验校和美育特色项目认定及命名中小学艺术特色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秀山自治县中小学美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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