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庆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做好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的意见》(渝委发〔2020〕12 号)、《重庆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规委办发 〔2024〕 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的批复》(渝府〔2024〕55号)等文件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领作用,保障专项规划用地空间,规范我县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管理,推动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机衔接,构建“多规合一”规划体系,加快国土空间治理大综合一体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布局和土地使用的专项规划,并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综合平衡。
主要包括跨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生态保护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风貌塑造、韧性安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布局、城市更新、军事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等领域专项规划。
第四条专项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层次和详细规划层次。
总体规划层次专项规划是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的空间布局和土地使用内容作出总体安排,是《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秀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和补充深化。详细规划层次专项规划是按照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对项目空间落地作出的具体安排,应当明确规划控制具体要求。
第五条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规合一。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加强与各类规划衔接,强化规划传导和实施。
(二)统筹协调。按照“安全优先、保护优先、民生优先、效率优先”的原则,落实重大战略部署,按照国家、市、县级项目的优先序,综合考虑项目需求和实际供给能力,科学合理、节约集约进行空间要素适配。
(三)底线思维。专项规划涉及国土空间安排的内容及有关技术标准,应当充分衔接《秀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严守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国土安全底线,不得突破《秀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
(四)规范管理。依托国土空间数字化平台加强专项规划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包含目录清单管理、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全过程。各阶段信息应当在国土空间数字化平台如实记录,相关文档、图表等材料通过国土空间数字化平台流转与留档,具体由专项规划编制部门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章 目录清单管理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目录清单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相似领域、相同类型专项规划应当统筹空间利用需求,可以合并编制。同一专项规划总体规划层次、详细规划层次内容可以合并编制。在权限范围内,除国家、市政府、县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不予空间保障。
第七条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县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与县发展改革部门衔接一致,报县人民政府或县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其中,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应当减少内容重叠、避免内容冲突。属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纳入目录清单。
第八条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规划目录清单评估,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结合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对专项规划目录清单进行更新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或县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依据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草拟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并应当于当年10月前提交至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和统筹,经县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规划编制
第十条特定区域(流域)以及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需合并编制的专项规划,由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特定领域的专项规划由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或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其中,综合交通体系、轨道交通线网、绿色开放空间、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专项规划由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或会同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部门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工作计划、委托编制、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审核报批、成果入库、实施监督等。规划编制部门应当联合或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工作计划,拟定规划大纲,明确规划目标、内容和要求。县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并参与规划编制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汇总有关基础资料,进行现场踏勘,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划成果。
第十三条专项规划的有关技术标准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技术规定,指导开展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衔接,统一采用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数据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涉密数据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和管理。
专项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及相关规定,加强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河道管理范围等安全和生态底线的衔接,不得违背《秀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并就空间布局和土地使用的内容以及与《秀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核对情况形成专门篇章。
总体规划层次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秀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综合确定规划目标及指标体系,提出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约束规定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路径。在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等重要控制线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空间布局,综合确定各类项目的数量、类型、点位、面积、线形和走向等。制定重点项目清单,明确各类保护、利用或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名称、规模、实施时序等。
详细规划层次专项规划应当落实秀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上位专项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衔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符合重要控制线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技术规定,落实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各类项目空间落地,明确各类项目的用地边界、用地性质、控制指标和管控要求等。统筹项目建设时序,形成重点保护与建设项目库。
第十五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成果包括文本、图件、附表、数据库和相关附件等。其中,数据库应当明确空间布局、土地使用以及涉及空间布局的重大工程或项目等,并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关技术标准。相关附件包括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相关会议纪要,以及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对达到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当组织初审、咨询专家和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对专项规划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方式采用公开展览或政府网站公示,涉密专项规划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意见征求。
第十七条专项规划报批前,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编制成果提交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核对。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审核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控制线、约束性指标、空间管控要求等内容的一致性,与已批入库专项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的空间协调性,并出具审核意见。涉及多部门空间利益协调时,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空间统筹协调会。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报批和发布。
第十八条专项规划审核通过后,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审核意见与规划成果一同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重要的在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过县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查,根据重要程度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跨区域(流域)专项规划,以及需市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经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查,重要的应当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当在专项规划批准后30日内,将符合入库规范的成果提交至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批复的专项规划,应当在通过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未经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一致、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专项规划相关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不予空间保障。
第二十条专项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3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展览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行业、谁负责实施的原则,开展专项规划实施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专项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交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构建相关数字化应用场景。
第二十三条对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确需修改的情形主要包括实施国家战略、重大政策调整、国家和市级、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的,总体规划或上位专项规划发生重大变更的,行业标准发生变化严重影响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的,其他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等情形。修改后的专项规划应当按原程序报批、入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秀山县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参考流程图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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