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执罚〔2023〕1号
被处罚个人:秦治勇
身份证号:51352219800313****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隘口镇坝芒村竹山组7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5月4日,我支队就秦治勇经营的秀山县隘口镇百岁村生猪代养场外排养殖废水影响贵州省松桃县甘龙镇界牌水库被群众举报投诉一事进行现场调查时,该生猪代养场正在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猪粪污水通过塑料管道外排至周边茶园还土,检查时管道未外排养殖废水。其中一管道外排口距松桃县甘龙镇界牌水库仅数十米距离,排口至水库段水沟有明显养殖废水排放痕迹,水沟水体发臭、呈深黑色。我支队执法人员对水沟水采样送检后监测结果显示大肠菌群数量为24000个/L,超出标准值1.4倍。
秦治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经营者秦治勇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违法主体为秦治勇。
2.2023年5月4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5月4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4.2023年5月19日对生猪代养场经营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2、3、4证明2023年5月4日我支队现场检查时该生猪代养场污水排口至界牌水库段水沟有养殖废水排放痕迹,经采样送检监测结果显示大肠杆菌数量超标的事实。
5.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文监测站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秀水检字〔2023〕第25号);
证据5证明2023年5月4日我支队对该生猪代养场靠近界牌水库的养殖废水排放管道口至水库段水沟污水采样送检监测结果显示大肠菌群数量超过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1.4倍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支队于2023年5月19日直接向秦治勇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3〕1号),6月12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3〕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秦治勇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3〕1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2.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支队决定对秦治勇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秦治勇排放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无个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体性质为一般自然人,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结合上述裁量因子,经过公式计算,我支队决定对秦治勇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万元整(1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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