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原婚姻登记档案(由婚姻登记档案存档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
3.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现役军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410002 ICP备案:渝ICP备1801575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4102500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