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夫妻双方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重庆市内的任何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3.夫妻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夫妻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6.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在离婚冷静期30日届满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当事人提交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3.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提交非重庆籍当事人《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受理—冷静期(30日)—审查—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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