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二)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含: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状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1.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人均总值高于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3.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
4.家庭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5.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
(四)关于申请和直接确认: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乡镇(街道)可经公示后,直接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不再重复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五)认定程序: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程序、动态管理、日常监督等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认定中发现不诚信行为的处理办法:发现虚报、瞒报、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立即终止、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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