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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358692734W/2023-0000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社会管理);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3-01-04
  • [ 发布日期 ]
  • 2023-01-04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政府办公室
  • [ 有性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生活保障 八条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3-01-0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生活保障

八条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123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八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1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八条措施



为有效保障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加大关心关爱、帮助帮扶力度,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其他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个人,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纳入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

二、帮扶确诊患者。对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中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易致贫返贫人员中,系家庭收入主要来源承担者,按低保标准2倍逐月发放帮扶资金,直至出院。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对象中80岁以上失能、半失能确诊老年人,按失能的500元/人、半失能的400元/人发放一次性就医、用药、护理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五类在保对象暂停动态调整。疫情期间,现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对象等五类在保对象继续享受现有救助保障,暂不作退出调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

四、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畅通线上线下失业保险申领渠道,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200元/月的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健全失业人员信息摸排机制,及时提供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政策推介等服务措施,促进尽快重新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五、促进就业。面向登记失业的离校两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公益性岗位使用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特殊困难人员,可按程序再安置1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按程序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机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100元/人的标准,增发1次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各区县政府)

七、防止因疫返贫致贫。按照脱贫人口定额补助50元/人,监测对象购买普惠款全额资助69元/人、购买升级款定额补助150元/人的标准,资助贫困人口和监测对象购买2023年“重庆渝快保”。(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重庆银保监局,各区县政府)

八、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时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其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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