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秀山府办发〔2021〕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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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
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 12号)及《重庆市财政局等 5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1〕14号)等要求,2021年 7月
1 日起,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
门征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协作
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职责划转,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决策部署,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深刻领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提升服务质量。
二、明确职责,按时划转
城市管理部门于 2021年 6月 30日前完成有关资料清理移交。清理移交资料包括: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代征协议等现行政策文件;2020年度、
2021年 1-6月的征收明细数据;2021年垃圾处置费应缴纳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的核费名单。移交资料须形成纸质件并附电子文档,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确保交接资料准确、完整。
税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便民、高效”和“平稳有序、优化征管”的原则,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按程序报批。具体征缴事项由税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公告。
三、加强管理,有序征收
城镇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县城市建成区按垃圾量和经营面积计 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城市管理(环卫)部门负责核定费用, 乡镇(街道)规划区的建成区按垃圾量和经营面积计征的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定费用。
税务部门委托县长兴公司、县禹通公司负责代征各自业务范
围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委托时间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代征手续费用暂定所征费用的 5%。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统一分配管理。
四、依规征收,提升质效
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开具缴费凭证。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并与财政、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入库对账和退库等工作。
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五、强化宣传,平稳过渡
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管部门应加强政策解释及业务宣传,
通过“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渠道,
将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缴费流程等宣传辅导到位,确保职能划转后顺利征收城镇生活垃 圾处置费。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2 日
抄送: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 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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