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告
秀山府通〔2024〕6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要求,为了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维护我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我县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三、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一经发现,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矿产资源爆破作业,一经查实,一律依法处理。
七、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受理单位将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县检察院:023-76869208
县公安局:023-7603600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023-76864101
县生态环境局:023-76665926
县应急局:12350
县市场监管局:023-7666253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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