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我县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区域的重新划分,城区功能的进一步优化,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秀府发〔2007〕41号)明确的征税范围已不能适应现阶段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五等土地征税范围

解放路、建设路、人民路、广场路、步行街、渝秀大道(东起武陵广场,西至渝秀大桥)路段、凤翔路(北起渝秀大道,南至县民族中学)路段、朝阳路(东起县土地房屋测量所,西至滨江民俗风情公园)路段、东风路(东起石油公司七星加油站,西至老十字街)路段、白沙大道(北起东风路,南至朝阳路;包括五岳广场)路段、黄杨大道北段(北起东凤路,南至渝秀大道)、武陵路(包括北路、南路)之间街面两侧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占地;滨江民俗风情公园、电影院综合楼、留金广场、俊佳欣百货大楼、大华超市有限公司百货大楼中心店、佰胜数码广场、爱源凤翔商业城、花灯广场内外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占地同时为五等土地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年税额计征标准为6.00元/平方米。

二、六等土地征税范围

环城路(老县城环城东、西、南、北路)、胜利路、凤翔路(北起县民族中学,南至邮政局凤翔支局)路段、双凤街、石莲路、黄杨大道北段(北起工业园区,南至东风路;包括工业园区)、黄杨大道南段、丹凤路、迎凤路(北起县民政局,南至县国税局)、凤栖北路、朝阳路(东起武陵南路,西至县土地房屋测量所)、白沙大道中段(北起朝阳大道,南至白沙大桥)、东风路(东起花灯大道,西至石油公司七星加油站;包括物流园区)、桂花街、桂林路、迎春路(包括迎春一巷、二巷、三巷)、杨梅巷、花灯大道(包括物流园区)的街面两侧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占地为六等土地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年税额计征标准为4.50元/平方米。      

三、七等土地征税范围

永安路、解放街、友谊巷、工农街、爱民街、红光街、支农街、民主街、民学街、拥军街、红卫巷、建民巷、民胜街、新建街、三利巷、麻土巷、永昌巷、鹰岩巷、凤鸣路、青松巷、红梅巷、金竹巷、茶园巷、向阳巷、王家湾、陵园路、七星路、迎凤路(县民政局以北)、香林路(包括北路、中路)、凤凰路、花灯街、接龙巷、安居街、廷昌街(包括一、二、三、四街)、义洲街(包括一、二、三、四街)、武陵路(包括西路、东路)、北沙大道南段、平凯街道凤栖南路的街面两侧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占地为七等土地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年税额计征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四、八等土地征税范围

中和街道、乌杨街道、平凯街道范围内除五等至七等以外的门面、仓库、厂房、职工宿舍、空地和清溪场镇、石耶镇、龙池镇、溶溪镇,梅江镇、洪安镇、石堤镇、官庄镇、峨溶镇、雅江镇、隘口镇、兰桥镇、膏田镇、溪口镇、妙泉镇、宋农镇、里仁镇、钟灵镇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占地为八等土地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年税额计征标准为1.50元/平方米。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发〔2007〕41号)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税收调整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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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