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3〕43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自治县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秀山自治县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
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家乐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农家乐及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DB50/T272—2008)标准和《重庆市农家乐(乡村酒店)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家乐,也称乡村酒店,是指秀山县行政区域内利用乡村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农、林、牧、渔业等资源,为消费者提供餐饮、住宿和娱乐休闲、观光度假、劳动体验等服务为一体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依据《重庆市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DB50/T272—2008)进行等级评定。农家乐(乡村酒店)分为五个等级,用绿色“★”的个数表示。一颗星表示一星级、二颗星表示二星级、三颗星表示三星级、四颗星表示四星级、五颗星表示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农家乐(乡村酒店)的硬件设施设备越完善、管理和服务水平越高。
第四条 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等级评定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分级评定”的原则。
第五条 县商委作为本县餐饮住宿行业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农家乐(乡村酒店)的管理、评定及年检复核工作。
县商委牵头成立秀山自治县农家乐(乡村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成员为县商委、县旅游局、县卫生局、县食药监局、县环保局、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工商局、县消防大队及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评委会人员由县商委、县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推荐有评审员资格的人选组成。负责全县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一、二、三星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及四、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初评,并向市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符合四、五星级条件的农家乐(乡村酒店)。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正常经营的农家乐(乡村酒店),可自愿向县评委会提出申报农家乐(乡村酒店)相应等级评定的申请,县评委会按评定权限进行评定或推荐上报。
第七条 申请等级评定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农家乐(乡村酒店)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环保检测报告、排污证和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许可复印件,以及厨房工作人员、餐厅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其他证实证材料。
第八条 新设立农家乐(乡村酒店)在试营业半年后方可申请星级评定。企业晋级需在获得相应资格一年后申报。
第三章 评定
第九条 县评委会成立评审组。评审组原则上5-7人,由评委会有关人员和取得评审资格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县评委会在评定前派出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指导。对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方能进入评定程序或推荐给上一级评委会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评审
1.首次会。首次会由评审组负责人主持。首次会按照以下议程进行:(1)介绍参会人员;(2)申报单位负责人汇报创星工作;(3)区县(自治县)评委会负责人陈述推荐四、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理由;(4)评审组负责人明确检查安排,包括原则讲解、人员分组、检查项目等。
2.实地检查。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创星情况进行检查。
3.材料检查。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佐证材料进行检查。
4情况汇总会。实地检查和材料检查结束后,评审组汇总检查情况,形成评审结论。
5.末次会。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同首次会,按照以下议程进行:(1)评审组负责人通报评审情况;(2)申报单位表态。
(二)评委会审核
县评委会按评定权限对评审情况进行核定。
(三)公示
核定达标的,县评委会向社会公示。
(四)公告授牌
公示无异议,县评委会将评定结果报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统一批复,颁发相应标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标牌、证书由市评委会统一设计、制作,市、县评委会按评定权限发放。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对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核管理。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应按相应星级标准提供服务,并自觉接受县商委和县评委会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实行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由市、县评委会按评定权限进行。县评委会应根据评定权限将对一、二、三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复核情况和对四、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初核情况报市评委会。
第十五条 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的,经查实后,县评委会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等级。
第十六条 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县评委会按评定权限直接取消等级,收回等级标牌,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中使用相关标志标识。未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乡村酒店),不得使用相关标志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八条 县评委会根据复核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县评委会可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可降低或取消其等级。
(二)被降低等级的,由县评委会按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牌、证书,重新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牌、证书。
(三)被取消等级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市、县评委会按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牌、证书。
(四)向社会公告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 星级农家乐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县商委定期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星级农家酒店名单及等级,利用市内外各种节会向游客和旅行社进行推荐,提高知名度。
(二)经营者在《秀山报》、秀山电视台、秀山网和秀山旅游网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可由评委办公室与媒体协商,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三)县商委每年对星级农家乐的业主、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同时组织评优评先活动,对评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奖励政策按秀山委发〔2013〕1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县范围内的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秀山自治县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秀山自治县星级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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