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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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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城区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秀山府通 20191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县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县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具体范围如下:

(一)中和街道:东风社区、七星社区、解放社区、建设社区、朝阳社区、石莲社区、丹凤社区、凤凰社区、山脚社区、官湖社区、迎凤社区、新齐社区。

(二)乌杨街道:郭园社区、乌杨社区、天桥社区、流秀桥社区、河港社区。

(三)平凯街道:护国社区、凤栖社区、平建社区、武营社区、莲花社区、官舟社区下坝组。

(四)官庄街道:乜敖社区、官联社区。

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六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余时间未经许可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人民政府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在以上禁止燃放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四、重大节庆活动期间,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报请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限放的重点场所和区域范围内以任何形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我县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组合烟花类等6类;不得销售、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 ″)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向公安机关(属地派出所或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500元的奖励。

本通告自20201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1231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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