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扶贫济困 医疗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7〕17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秀山自治县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暂行实施办法》(秀山府办发〔2016〕72号)停止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社〔2016〕28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扶贫攻坚工作,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因病致贫扶贫对象)。2015年以来脱贫人口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政策。 (二)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三无、五保、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9类城乡困难群众。 二、救助政策 (一)救助范围。上述政策对象中,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对其医疗目录外自负费用予以救助(超过30%的,对自负费用30%以内的费用予以救助)。 (二)起付及封顶线。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单次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享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救助比例。实行分段救助政策。
注: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和孤儿。 上述救助政策,若遇重、特大疾病,目录外自负费用超过总费用30%的患者,可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结合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三、资金筹集 县财政局整合1000万元作为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基金。 四、办理流程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的确定由县扶贫办审核确定,将电子文档报县民政局,每季度更新一次,自然减员。 (二)民政救助对象的确定由乡镇(街道)按要求审定后报县民政局审核确定,每季度更新一次。 (三)县民政局将所有符合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对象个人信息录入大病医疗救助系统内,当救助人员住院符合救助条件,在出院时系统将自动减免个人应减免基金救助金额。即采用“一站式”结算,方便群众办理,减轻群众负担。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主体。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扶贫办等部门进行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服务群众、政策之间的良好衔接,共同推进工作。 (二)基金监管。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正确引导预期。既要让老百姓得实惠,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又要避免“福利化”倾向,特别是要坚决杜绝骗补、腐败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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