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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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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结合民用

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修订)》的

    

秀山府办发〔201568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29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结合民用

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对象和范围

秀山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除外。

第二条 建设标准和等级

(一)战时功能等级核定。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一般为人员掩蔽,防护等级一般为甲类防核武器六级、防常规武器六级,防化等级为丙级;按医疗救护工程、配套工程修建的,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核定。

(二)应建面积核定。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核定: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面积修建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下或基础深埋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一)县民防办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秀山县辖区内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验收及备案。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等部门配合实施。

(二)配套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配套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门、密闭门等到专用防护设施、设备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时,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县民防办公室征求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或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县民防办公室在收齐建设单位的报审或申请资料后,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地下室设置意见;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审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同时向县民防办公室报送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项目完善相关手续)后,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凡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县规划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同一建设单位开发的同一住宅小区,可以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同一住宅小区的民用建筑分期开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应与民用建筑同步建设。前期建设的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在后期建设中补建。

(五)同一建设单位开发的不在同一小区的民用建筑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根据防护类别和防护等级分别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在同一小区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互相冲抵。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验收和备案

(一)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由县民防办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并核查验收。

(二)防空地下室专项验收程序。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完成施工、防护设施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建设单位会同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初验合格后,做好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完成项目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保障方案,报请县民防办公室专项验收。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文书。人民防空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对象及条件

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民防办公室统一按人防建设规划集中修建。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主体

县民防办公室是本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主体,统一负责秀山辖区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及标准

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缴费标准,依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230号)文件规定,按建设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每平方米25元。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收费的范围。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

(一)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

一是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二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三是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四是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逆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已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含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拆迁安置房和农转非安置房)项目,户均六十平方米以内的住宅部分免收易地建设费(未纳入该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收取);超出部分和公建部分全额收取。农转非安置房按人均三十平方米计免缴。

(三)新建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四)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规定予以减免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

按照国家、成都军区人防办及重庆市民防办的有关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应结合人防建设总体规划,主要用于新建(续建)、加固改造、维护管理人防工程以及人民防空业务建设。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

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国防经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人防建设经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建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县财政部门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范围和县民防办公室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及防空业务建设的需要,及时核拨易地建设费,以保证人防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权属

按照《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规定,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防空地下室工程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依法办理房地产权证,但应在附记栏注明用途属人防工程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防空地下室进行了经常性维护管理,不得进行影响防空地下室防护体系的作业,严禁在人防墙体进行开洞等损害或降低防护能力的行为,确保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不改变,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规定办理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及其他相关建设手续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建或补缴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外,可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百分之五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擅自批准减、免、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擅自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对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以及故意破坏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秀山府办发〔20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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