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随着全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洪安景区出现游客量大幅增长的发展态势,景区管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现行管理方式和力量难以适应景区快速发展的需要。为加强洪安边城旅游景区的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要压实工作责任,构建齐抓共管、多跨协同工作格局。县边城文化旅游开发中心在县文化旅游委的指导下,代表县文化旅游委具体负责景区旅游管理日常工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景区管理的相关工作。洪安镇人民政府在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景区属地管理工作。秀景集团负责景区自身经营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要实行景区和集镇共管模式。将现有的洪安老街和三省风情街管理范围扩大至贵塘坝片区等景区规划区,做到景区管理范围全覆盖。要加强景区日常管理,高标准做好景区保洁、保安工作,保持景区环境卫生、旅游秩序。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旅游规划,确需修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四)在旅游景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五)在旅游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县边城文化旅游开发中心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六)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旅游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旅游规划,并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县边城文化旅游开发中心意见。
(七)对旅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监管,严禁欺客宰客、价格违法等行为。
(八)确定本通知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文件依据
(一)2023年11月8日发布的《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二)2023年11月9日发布的《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三)2016年2月19日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五条。
政策原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边城文化旅游开发中心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洪安边城旅游景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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