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组织起草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两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7月18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24〕30号)。
二、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安排部署,大力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5年,全县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普惠性托位数占比达60%),托位使用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
1.重点发展托幼一体化。支持幼儿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开设专区、增设托班。2024、2025年全县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分别达35%、40%。
2.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建设标准,以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共同举办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的托育服务,到2025年,争取有1家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条件成熟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3.大力开展“家门口”托育服务。鼓励城区内有条件的单位利用闲置办公用房、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普惠性托育机构。到2025年,全县90%以上的街道辖区内至少建成1家普惠性托育机构。
4.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托。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托育机构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切实满足群众个性化需求。
(二)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5.加强家庭照护指导。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直播互动等方式,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探索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6.加强“医育结合”。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提供健康服务,重点做好婴幼儿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和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口腔保健、残疾儿童筛查等工作,建立医育共同体。
7.加强托育人才队伍建设。将托育服务行业人员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将保育师、育婴员等纳入急需紧缺职业目录。开展托育服务行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8.加强等级评定及示范创建。按照托育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根据流程组织申报等级评定。积极参与重庆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力争获得市上以奖代补的资金支持。
(三)强化政策支撑保障
9.落实价格管理政策。公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贯彻执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贴办法。加强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0.落实建设补助政策。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和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加快补齐托育设施短板。对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设施建设的可予以适当资金补助。
11.落实运营补贴政策。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给予每生每年700元、800元、90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县按比例分担。
12.落实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可采取融资担保等措施为托育机构提供增信支持。保险机构做好托育机构的综合责任险。支持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对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高至无孩、一孩家庭的1.5倍;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根据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3.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非独立场所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的托育机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因地制宜优化单独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落实托育机构助企纾困等政策。
(四)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14.强化登记备案管理。机构编制、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协同、优化条件、减少程序,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做好托育机构的审批、登记、备案等工作。
15.强化智能监管。按照数字重庆建设标准,积极探索对托育政策查询、托育机构备案管理、托育机构基本信息及电子地图、家庭对托育机构评价及投诉举报、多部门监督检查等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管理。争取实现线上办托、入托、监督“一件事”应用场景,推进机构“网上提交及时办”、家庭“入托网上约”、群众“投诉举报马上查”。
16.强化安全监管。将托育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落实托育机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重点加强对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领域的监管和联合执法,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全方位守住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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