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政策解读

日期: 2023-03-13
字体:


近日,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 2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规划》总体要求

《规划》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抓住国发〔20222号文件政策机遇,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贯彻长江经济带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学好用好“两山论”,走深走实“两化路”,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体现“上游水平”,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努力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秀山县的新定位、新使命,根据《重庆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 年)》,坚持全国眼光、坚持全市战略、坚持秀山特色,科学编制本规划。

二、《规划》目标

2025 年,全县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城乡人居环境更加优美,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更加巩固。到 2035 年,全县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长江重要生态屏障全面筑牢,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基本建成,人民对优美水生态环境的需要基本得到满足。

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 2025年,全县总体水质保持优良,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 III 类比例稳定为 100%,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 III 类比例达到 100%,市控断面劣Ⅴ类水体比例为 0;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 100%,城市建成区内无黑臭水体。

河湖生态用水得到进一步保障。到 2025年,全县年用水总量控制在 2.5亿立方米以内;生态流量管理措施全面落实,境内河流不出现因水利工程不泄放导致的断流,河流生态流量得到保障。

水环境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到 2025年,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城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 III 类比例分别达到 100%、100%;自动监测监控能力和智能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自动监控、重点涉水污染源排口出水水质自动监测实现全覆盖。

水文化格局不断深化。优秀水文化得到传承,“秀美武陵” 得以展现,美丽河湖“梅江河”建设成效显著,人水和谐新格局初步显现。

三、《规划》重点任务

(一)构建分区管控格局。以国家确定的“全国—流域—水功能区(国家重要水体)—控制单元—行政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基础,以控制单元为空间载体,结合水生态功能定位,构建以长江流域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一区两群”、渝东南“桥头堡”流域区域协同治理的水生态环境保护空间管控格局,实施以河湖为统领的空间管控体系。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优化调整水功能区划,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

(二)落实空间管控一张图依托水生态环境保护空间管控体系,结合各控制单元资源禀赋、发展定位、水生态环境现状等要素,合理确定各控制单元水生态环境管理目标,逐级明确行政责任主体,衔接秀山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明确流域内水域、湿地、水源涵养区等重要水生态空间,形成“流域—控制单元—责任单位”空间管控目标责任“一张图”。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区域,应依法制定并实施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三)强化生态空间管控。严格落实岸线空间管控,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禁止县外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县内转移。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集聚区,新建化工项目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布局的化工产业集聚区。

(四)共抓长江大保护。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系统推进河湖库协同治理,不断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严格执行长江保护法,加强空间管控,优化产业布局。加大环保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完善城乡雨污管网,加强污水再生利用,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工程水资源调度,加强水电站监管,保障泄放生态流量。推进流域水生态系统修复,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珍稀特有水生生物保护,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加强富营养化污染控制及“水华”预警,实施主要河湖库富营养化管控及水生态提升。

(五)深化跨省水生态环境共建共保。加强跨界河流联防联治,建立跨界河流水环境联防联治机制。持续开展跨界河流横向生态补偿,落实跨区域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探索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加大与酉阳、湖南、贵州等跨界执法沟通合作力度,建立区域联席会议、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开展联合巡河,加强工业污染、禽畜养殖、入河排污口、环境风险隐患点等协同管理。搭建生态环境协同预警平台,共享区域地表水监测数据。建立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跨界联动整改机制。

(六)因地制宜实施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强化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水源涵养及污染治理。立足秀山位于武陵山区水源涵养重要区,加快构建秀山生态涵养带;加强“锰三角”污染防治及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实施锰污染专项治理;加强酉水河等良好水体保护,强化重要河流水电站联合调度,切实保障河湖生态用水。

(七)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等要素系统治理。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找准问题症结,精准施策,推动流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加强顶层设计,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施策、整体推进,全方位、全地域、全系统开展水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强化整体施治,系统布局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科学推进水源涵养区、生态缓冲带保护与建设,开展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修复、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构建五水统筹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治水,聚焦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彰显水文化,统筹推进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加大流域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大力推动水生态文化建设,加快解决流域水生态突出问题,持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恢复生态功能,切实保障水环境安全,全面提升老百姓获得感、幸福感。

四、《规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县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要同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规划实施和落实的地方水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清单,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要求,分解落实规划任务,推进规划项目实施,规划实施情况作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河长要加强对责任河流的巡查检查,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责任河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统筹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问题,监督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是落实规划各自牵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完成。各类排污单位是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具体措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

(二)加强资金保障拓宽资金渠道。遵照市与区县有关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严格厘清政府与社会责任边界,分级分渠道落实好水生态环境保护、水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以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经费保障工作。县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优化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修复等专项资金用途,重点支持不达标流域和黑臭水体污染治理。县级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推动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加强水污染防治中央资金项目储备,结合本行政区域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提前谋划并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民营资本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

健全价格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推行差别化收费,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原则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应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统筹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的协同推进。

(三)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生态监测,建设完善的水质水量水生态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加快科研技术能力建设,加大对科研机构、队伍、设备和技术方面的投入力度,为水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规划实施考核机制。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实时跟踪规划实施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规划顺利实施。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强化规划目标管理,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乡镇,综合采取预警、行政约谈、区域限批等手段,督促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加强环境日常监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与执法,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环境违法、生态破坏、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监管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引导公众参与。完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公开机制,采取多渠道公开机制,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强化社会监督,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各职能部门、人民群众等公众参与,加强对举报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的支持力度,拓宽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渠道。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ICP备案: 渝ICP备18015756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2410002

渝公网安备   50024102500278号

网站主办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技术维护联系电话   023-76662717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