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人大十八届五次会议第040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陈铭代表:
现将《关于加强农村扶贫资产后续管理的建议》(第040号)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1年,由我局牵头拟定《秀山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意见(实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由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印发。主要包括十个板块的内容,分别是:基本原则、管理范围、资产分类、资产权属、资产登记、管理营运、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监管、责任追究。一是明确资产管理运营。贫困户资产、其他资产由所有者自行管理营运。公益性资产由村集体作为管理主体,采取公益岗位、投工投劳、分段负责、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管理。经营性资产,鼓励基层结合实际创新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方式,可采取委托经营、承包租赁、代理服务、购买服务、合股联营、户管统销等方式,选择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经营状况良好的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合作,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经营方式、权利义务、风险承担、收益分配、管理主体和责任人等。采取委托经营、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运营的,应当按照“民主决策、申报审批”的原则,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支两委会议确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资产运营经费来源以经营性收入、镇村自筹为主,涉农整合资金、衔接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每年应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暂未产生收益的生物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进行补助;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可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融资用于扩大再生产。财务管理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二是明确资产收益分配。原则上不改变原有合同、协议的约定,收益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及村级公益事业等;收益分配需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确定。三是明确扶贫项目资产处置。主要参照《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约定,按照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分别报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县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处置。四是明确对监管责任。资产所有权者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管主体,对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效益发挥、处置等负有管理及监督的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负有监管责任。
非常感谢您对乡村振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秀山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意见(实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产业发展成果。
此答复函已经白开锋局长审核,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陈茂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编写回执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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