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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清单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秀山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补贴名称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依据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电话 主管部门
1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孤儿基本生活费 孤儿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每人每月1825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625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每月一次 每月中下旬 申办指南 为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利,依法不予公示 政策咨询:023-768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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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2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每人每月1625元。 渝民发〔2019〕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每月一次 每月中下旬 申办指南 为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利,依法不予公示 政策咨询:023-768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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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3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特困人员 每人每月975元。 渝民发〔2019〕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每月一次 每月中下旬 申办指南 补贴发放,秀山县政府网公示 政策咨询:023-768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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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4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特困人员 每人每月全护理500元、半护理300元、全自理100元。 秀山民政发〔2021〕33号 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每月一次 每月中下旬 申办指南 补贴发放,秀山县政府网公示 政策咨询:023-768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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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5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每人每学年1万元。 渝民〔2019〕71号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每月一次 每月中下旬 申办指南 为保障成年孤儿个人信息权利,依法不予公示 政策咨询:023-768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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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 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 18 周岁,在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就读的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学生。 每人每学年8000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民发〔2020〕35 号) 每月一次 每月中下旬 申办指南 为保障成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信息权利,依法不予公示 政策咨询:023-768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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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每人每月200元。 渝民发〔2015〕7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每月一次 每月中下旬 申办指南 补贴发放,秀山县政府网公示 政策咨询:023-768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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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民〔2015〕17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
8 高龄津贴 具有秀山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80—89周岁(含8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元,
90—99周岁(含9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
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渝民〔2024〕63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每月一次 每月中下旬 申办指南 补贴发放,秀山县政府网公示 政策咨询:023-768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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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民政发〔2024〕34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秀山府办〔2013〕6号 关于对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贴的通知
9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100元/月,二级90元/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90元/月。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号) 每月一次 每月月末 申办指南 补贴发放,秀山县政府网公示 政策咨询:023-7686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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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10号)
10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024年9月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50年 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 610元/人.月,实行差额救助。 渝府办发〔2022〕12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每月一次 按月发放 申办指南 补贴发放,秀山县政府网公示 政策咨询:023-7668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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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渝民发〔2024〕9号2024年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11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临时救助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重特大疾病救助:根据分类对象不同,按自负费用超过部分的20%—90%进行救助。重特大灾(伤)害类救助:根据分类对象不同,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6-36个月的救助。就学困难类救助:根据分类对象不同,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救助。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秀山民政发〔2018〕1号) 每月一次 按月发放 申办指南 补贴发放,秀山县政府网公示 政策咨询:023-7668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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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12 “情暖边城”急难型救助 解决群众生活中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的发生,弥补政府临时救助时限较长,不能快速救助困难群众遭遇突发紧急事件的短板。 急难救助一次最高限额为3万元,具体救助金额按照救助对象实际困难情况确定,特殊情况可由县民政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情暖边城”困难群众急难型救助基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23〕50号) 急难情况发生后随即申请发放 符合享受急难型救助条件的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资金打卡。 申办指南 补贴发放,秀山县政府网公示 政策咨询:023-7668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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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13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项目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C级危房改造补助7500元/户、D级危房改造补助21000元/户。 关于印发《秀山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 对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秀住建发〔2021〕119号) 单次 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15日内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严格实行户申请、村(社区)评议、镇街审核、县级审批程序。 我县采取乡镇(街道)作为危改项目实施主体,由施工企业实施改造,改造金额依据县财政投评中心出具的单项清单造价,以实际发生工程量收方结算为准。 政策咨询:023-76671505 投诉举报:023-76662667 县住房城乡建委
14 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一年一次 每年6月底前 由县水利局对大中型水库移民统一进行申报,市水利局审核,水利部审定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023-76862822 投诉举报:023-76862822 县水利局
1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认定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1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一年一次 下半年 申办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023-76672062 投诉举报: 023-76662359 县卫生健康委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16 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认定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1.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320元。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半年一次 3月31日前、9月30日前 为保障个人信息权利,依法不予公示 为保障个人信息权利,依法不予公示 政策咨询:023-76672062 县卫生健康委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存活1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1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3级及以上残疾;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2960元。 投诉举报:
023-76662359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49周岁
17 灾害应急救助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每年一次 春节前 主动发放 一卡通 政策咨询电话: 023-76681051

投诉电话: 023-76681037
县应急管理局
18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 工作的通知》 每年一次 春节前 主动发放 一卡通 政策咨询电话: 023-76681051

投诉电话: 023-76681037
县应急管理局
19 过渡期生活救助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 工作的通知》 每年一次 春节前 主动发放 一卡通 政策咨询电话: 023-7668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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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20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毁或一般损毁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 工作的通知》 每年一次 春节前 户报、村评、乡审、区定 一卡通 政策咨询电话: 023-7668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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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21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 工作的通知》 每年一次 春节前 主动发放 一卡通 政策咨询电话: 023-7668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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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 工作的通知》 每年一次 春节前 户报、村评、乡审、区定 一卡通 政策咨询电话: 023-7668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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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23 物资救助 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原则上按帐篷(规格12平方米)1顶/户(一般2-4人)、折叠床1张/人、棉被1-2床/人或棉衣被1-2件/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需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 工作的通知》 灾害发生时间确定 春节前 主动发放 一卡通 政策咨询电话: 023-76681051

投诉电话: 023-76681037
县应急管理局
24 力保护补贴资金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标准=资金总额/当年全县的申报面积; 《关于印发<2024年秀山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秀山农委发〔2024〕63号) 一年一次 2024年6月30日前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023-76672082 县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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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另行发布。我市原则上按照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补贴额标准。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可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至35%。对我市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额的前提下,对我市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高度平台统一管理,具体方案另行发布实施。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 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145号) 七次 原则上一月发放一次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举报电话76662506 秀山县农业农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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