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工作,促进依法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县交通运输委所属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委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委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于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 交通运输委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委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单位领导及分工,机构设置及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三)交通运输相关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交通运输相关统计信息;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交通运输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交通运输领域民生工程、民生实事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交通运输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交通运输领域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服务指南、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十三)投诉受理和监督的办法;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交通运输委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共交通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八条 交通运输委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相关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第九条 交通运输委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二)文件资料、办事指南、服务(便民)手册;
(三)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交通运输委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委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交通运输委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向交通运输委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交通运输委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和答复申请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运输委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投诉、举报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委及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职权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投诉,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当事人。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委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规定作出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信息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公开内容的;
(四)信息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信息公开费用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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