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秀山残联发〔2021〕28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特殊群体残疾人证核发政策宣传
和评定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人证办理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孤残儿童、低保、特困、高龄失能老人等是一个特殊群体,为确保该群体中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疑似残疾人“应办尽办”残疾人证,保证其及时享受各项助残惠残政策。按市残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殊群体残疾人证核发政策宣传和评定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残联发〔2021〕149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残疾人证核发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通过制作方言小喇叭走村入户、农村广播方言版宣传、电视刊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申领残疾人证的程序及规定、宣传办理残疾人证后可享受的各项助残惠残政策。要督促指导社区民警在参与联合随访中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宣传关于残疾人证相关政策。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养老、精神卫生、儿童福利等社会福利机构,加大对孤残儿童、低保、特困、高龄失能老人等服务对象中的疑似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政策宣传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未持证疑似残疾人自愿申领残疾人证。
二、做好疑似残疾人摸排登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梳理本辖区公安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证办理情况,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并与残联建立定期信息共享机制。要全面摸清孤残儿童、低保、特困、高龄失能老人等服务对象中的疑似残疾人底数,建立新增疑似残疾人台账,确保不漏一人。要建立疑似残疾人建立数据库,对宣传政策后仍坚持不办理残疾人证的,做好登记记录,持续做好应办证未办证疑似残疾人的政策宣传工作。
三、做好残疾人证办理评残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办证需求但无法自行到医院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孤残儿童、低保、特困、高龄失能老人等特殊群体中的疑似残疾人,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建立数据库由县残联持续组织开展上门残疾评定服务。对养老、精神卫生、儿童福利等社会福利机构县残联将开展集中残疾评定服务。
附件:残疾人证办理宣传资料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6日
附件
残疾人证办理宣传资料
(供各乡镇、街道参考)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残疾人证申领范围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二、残疾评定标准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新办残疾人证所需资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两寸近期免冠彩照纸质件(两张)和电子件(照片要求:①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②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③白色背景无边框;④照片尺寸为32mm×26mm,宽358像素×高441像素,大小30K—300K;⑤照片命名“身份证号.jpg 或 png”。)。
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四)残疾人证“跨省通办”需提供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四、新办残疾人证核发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或监护人通过现场或网上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资料不齐或资料不规范等不予受理。
(三)评定:申请人到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区县残联指定的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四)公示: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予以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示。
(五)审核、批准、发放:区县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核发残疾人证。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
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由经常居住地区县残联将相关资料录入系统流转到申请人户籍地区县残联。户籍地区县残联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属于其权限范围后,审核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表、监护人证明、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等相关信息。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邮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五、其它
(一)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指定医院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
(二)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9年后残疾人可申请换领新的残疾人证。到期不换领新残疾人证的,将影响享受各类助残惠残政策。
(三)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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