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耶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耶镇2023年度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镇级相关科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耶镇2023年度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耶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 日
石耶镇2023年度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耶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 镇级层面
2.1.1 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
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镇长艾德华同志任指挥长,武装部长杨文兵同志、派出所所长杨波、交警中队队长刘澜任副指挥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与县级有关部门、村(居)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镇应急指挥办由杨文兵任办公室主任,杨阳为副主任,联系电话:76624008。
2.1.2 村(居)自然灾害应急指挥小组
各村(居)成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指挥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1.3 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所在村(居)视情成立临时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指导、支持受灾村(居)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即为现场应急总指挥,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并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3.灾害救助准备
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居)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 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居)应在灾害发生后 1 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镇应急指挥办报告;镇应急指挥办在接报灾情信息 2 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 各村(居)每日 8 时前将截至前一日 24 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镇应急指挥办,镇应急指挥办每日 10时前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灾情稳定后,各村(居)应在 1 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镇应急指挥办报告;镇应急指挥办在接到报告后,应在 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 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村(居)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 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等。要主动通过公示、广播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 30 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000 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2000 间或 3000 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10 万人以上;
(5)镇应急指挥办公室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指挥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响应启动标准,向镇政府提出启动响应等级的建议,镇政府根据研究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1)镇应急指挥办公室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镇应急指挥办公室成员单位、受灾村(居)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镇应急指挥办公室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村(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村(居)需求。镇应急指挥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镇派出所、交警中队加强受灾村(居)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镇人民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5)党政办负责统筹舆论引导工作,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我镇配合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2000 人以上、30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 间或 2000 户以上、2000 间或 30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
(5)镇应急指挥办公室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指挥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响应启动标准,向镇政府提出启动响应等级的建议,镇政府研究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1)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镇应急指挥办公室成员单位、受灾村(居)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副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村(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村(居)需求。镇应急指挥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镇派出所、交警中队加强受灾村(居)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镇人民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5)党政办负责统筹舆论引导工作,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我镇配合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应急指挥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00 人以上、20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0 间或 1000 户以上、1000 间
或 20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3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
(5)镇应急指挥办公室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指挥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镇应急指挥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并向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副总指挥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1)镇应急指挥办公室主任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镇应急指挥办公室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村(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镇派出所、交警中队加强受灾村(居)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镇人民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5)党政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镇应急指挥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 1 人以上、3 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 间或 300 户以上、500 间或1000 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1 万人以上、3 万人以下;
(4)镇应急指挥办公室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应急指挥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并向镇应急指挥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1)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副主任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村(居)的救灾支持措施。
(2)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副主任带队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镇派出所、交警中队加强受灾村(居)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镇人民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5)党政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镇应急指挥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应急指挥办公室提出决定终止响应建议,镇政府讨论决定是否解除响应。
六、人员分工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艾德华
副组长:杨文兵 杨 波 刘 澜
成 员:应急指挥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财政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镇派出所、交警中队、各村(居)。
职 责:依据受灾情况启动各级应急响应,与领导小组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做好辖区内自然灾害各项工作;及时传达有关洪涝灾情预警信息和县防办指示精神,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汇,为镇自然灾害领导小组提供有关决策依据。做好舆情监控以及自然灾害宣传报道工作。
2.抢险救灾组
组 长: 向兴志
副组长:杨 阳
成 员: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大队、消防队及各村(居)。
职 责: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按照自然灾害的要求及时进行人员调配,组织做好自然灾害管理工作,及时提供抢险物资需求;视地质严重程度由镇领导小组衔接县应急抢险队伍参与抢险行动。
3.卫生救护组
组 长:涂雨钢
副组长:王文峰
成 员:镇卫生院、党政办公室、各村(居)。
职 责:组织医护人员赶赴受灾现场,协调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和调运,做好救灾防病宣传,负责伤病员抢救工作,做好受灾人员卫生医疗和防疫工作。
4.学校安全组
组 长:胡均亮
副组长:安世纪、杨正辉
成 员:各中小学、幼儿园
职 责: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教师和学生,加强各项防范措施,必要时立即组织转移,保障师生安全;组织做好学校救灾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5.转移安置组
组 长:陶正军
副组长:杨 舰
成 员: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各村(居)。
职 责:与各村(居)委会联合组织危房排查;灾害来临前对镇域内受灾害威胁的人员和财产进行转移安置,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及时掌握安置灾民动态,确保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所需,协调成员单位解决衣、食、住、行等问题。
6.安全保卫组
组 长:付 松
副组长:喻 艾
成 员:平安建设办公室、综合执法大队、镇派出所、交警中队。
职 责:负责巡查并维护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保证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县、镇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做好重点地灾目标的安全保卫。
7.后勤保障组
组 长:陈加顺
副组长:孙梦珍
成 员:财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职 责:负责抢险队伍人员交通、物资运输及抢险车辆的使用、调配工作;负责临时安置点布置、调配等相关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物资的采购、储备与管理工作;负责外援物资的接收、调配工作;负责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等资金筹措和拨付;负责申请国家重大防汛、救灾款项工作。
7.灾后救助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对启动镇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镇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村(居)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镇财政办、镇应急办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受灾村(居)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核定救助人员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镇财政办、镇应急办监督检查受灾村(居)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村(居)救助工作情况,组织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评估。
7.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我镇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受灾村(居)应当在每年 9 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 10 月 10 日前上报。
7.2.2 受灾村(居)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 10 月 10 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镇财政办、镇应急办,并建立工作台账。
7.2.3 受灾村(居)配合镇应急办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核查、汇总数据, 于 10 月 15 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
7.3 倒房重建救助
7.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 确保安全。
7.3.2 灾情稳定后,镇规建办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局备案。全镇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县财政局、县应急局。
7.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镇应急办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应急局。
8.保障措施
8.1 镇应急办要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建设应统筹考虑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8.2 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8.3 加强全镇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4 镇应急办要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8.5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8.6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8.7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石耶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8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8.9 组织开展对我镇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9.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全面修订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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