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居家健康监测和自我健康监测指南
(2022年第一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新冠肺炎疫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和自我健康监测指南(2022年第一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代章)
2022年7月5日
新冠肺炎疫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
监测和自我健康监测指南(2022年第一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指导和规范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和自我健康监测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一)管理对象。
包括密切接触者中的特殊人群、密接的密接、中风险区外溢人员及其他经专业人员评估无法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
(二)场所要求。
1.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最好单独居住;如果条件不允许,选择一套房屋里通风较好的房间作为隔离室,保持相对独立。
2.在相对独立的隔离室放置桌凳,作为非接触式传递物品的交接处。
3.通风条件不良的场所,如半地下室和地下室原则上不建议作为居家隔离场所。
4.房间使用空调系统通风时,应选择分体空调,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共用卫生间;如共用卫生间需做好日常清洁和消毒。
6.房间内应当配备体温计、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
(三)管理要求。
1.社区服务要求。
(1)开展环境评估。乡镇(街道)应对居家隔离人员居住内、外环境进行评估,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作为居家隔离场所。
(2)登记造册。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及时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取得联系,掌握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信息,查看居住场所是否满足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下发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详见附件1),告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相关要求,并按照“一户一档”或“一人一档”要求,登记造册,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摸清孕产妇、透析病人、孤寡老人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特殊人员情况,建立台账,做好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关爱服务。
(3)监测信息收集。乡镇(街道)、村(社区)可通过建立微信群、小程序等方式,每日早晚两次定期询问和收集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体温、症状等信息,如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人员,立即报告,并由专人联系120负压救护车送往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4)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核酸检测由社区组织采样人员上门采集,并及时推送核酸检测结果。
(5)环境清洁与垃圾处理。每天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居住楼层走道、楼梯等场所进行一次消毒,至少清理一次垃圾,必要时及时清理。
(6)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要求。告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号码,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缓解隔离人员的负面情绪,预防与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发现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出现精神卫生问题时,及时向当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
(7)定时抽查。社区应定期对辖区内正在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开展抽查,了解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是否离开居住地,是否参加聚集性活动,是否按时完成核酸检测等活动。
(8)工作人员防护。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接触时,处理其污染物及污染物体表面时,应当做好自我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与其保持1米以上距离。如转运病人、处理其污染物及污染物体表面时或因其他工作需要与隔离者近距离接触时,应当佩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
2.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管理要求。
(1)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应当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主动报告至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社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
(2)禁止外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须做到足不出户,不得外出倒垃圾、收发快递等,拒绝一切探访。对因就医等确需外出人员,经所在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安排专人专车,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落实闭环管理。
(3)个人防护。非单独居住者,其日常生活、用餐尽量限制在隔离房间内,其他人员尽量不进入隔离房间。隔离房间内活动可不戴口罩,离开隔离房间时要戴口罩。尽量减少与同住人员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规范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如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为哺乳期母亲,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可继续母乳喂养婴儿。
(4)核酸检测和抗原自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需根据相关防控要求配合工作人员完成核酸检测、抗原自测和结果上报。
(5)卫生防疫要求。
1)保持家居通风,每天至少上、下午各进行1次开窗通风,每次30分钟以上。不能自然通风的用排气扇等机械通风。
2)做好卫生间、浴室等共享区域的通风和消毒。
3)自己准备食物、饭前便后、戴口罩前后,均应洗手或手消毒。擦手时,最好使用一次性擦手纸。
4)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盖口鼻或用手肘内侧遮挡口鼻,将用过的纸巾丢至垃圾桶,如接触呼吸道分泌物立即洗手或手消毒。
5)不与家庭内其他成员共用生活用品,餐具使用后应当清洗和消毒。餐具首选煮沸消毒15分钟,也可用50mg/L~500mg/L含氯消毒液溶液浸泡15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6)台面、门把手、电话机、开关、热水壶、洗手盆、坐便器等日常可能接触使用的物品表面,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后用清水洗净,每天至少一次。每天用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
7)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的毛巾、衣物、被罩等需清洗时,要单独放置,用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或采用煮沸15分钟消毒后用清水漂洗干净。
8)如家庭共用卫生间,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每次用完厕所应当消毒一次;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使用单独卫生间,厕所可每天消毒一次。便池及周边可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厕所门把手、水龙头等手经常接触的部位,可用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
9)用过的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以及其他生活垃圾装入塑料袋,放置到专用垃圾桶,每天清理,清理前用含有效氯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75%酒精喷洒消毒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口袋,再和家里其他垃圾一起丢弃。
10)被唾液、痰液等污染的物品随时消毒,消毒时用有效氯为500mg/L~1000mg/L含氯消毒液、75%酒精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大量污染物,应当使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干毛巾)完全覆盖后用足量的5000mg/L~10000mg/L含氯消毒剂浇在吸水材料上消毒,作用30分钟以上,小心清除干净。再用500mg/L~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拖)被污染表面及其周围2米。处理污染物应当戴手套与口罩,处理完毕后应沐浴、更换衣服。
(6)保持通讯畅通。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须保持手机电话等通讯畅通,随时与社区保持联系。老、幼、病、残等确需照顾的人员,须确定同住人员或紧急联系人。
(7)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且无任何异常症状者,经社区核实,并收到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解除通知单,可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3.共同居住者或陪护人员要求。
(1)陪护人员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接触时,处理其污染物及污染物体表面时,应当做好自我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与其保持1米以上距离。
(2)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任何直接接触,或离开其居住空间后,准备食物、饭前便后、戴手套前、脱手套后要进行双手清洁及消毒。
(3)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儿童、孕产妇、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等人员的陪护人员。
(4)共同居住者或陪护人员一并遵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要求。
(四)保障要求。
1.组织保障。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所在社区指定专人承担社区医学观察管理服务工作,明确职责,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2.物资储备。社区应储备足够的防护物资(包括各级别的口罩、医用手套、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眼罩等)、消毒设施和药品等。
(五)其他。
1.在村(社区)居家隔离的人员,由当地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落实。
2.在单位(学校、工厂、工地、宾馆酒店等)场所居住的隔离人员参照本指南执行,并由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组负责组织落实。
二、居家健康监测
(一)适用对象。
完成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和入境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出院(舱)人员及经专业人员评估需进行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
(二)场所要求。
1.选择在通风较好的房间居住,尽量保持相对独立。
2.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共用卫生间。
3.房间内应当配备体温计、纸巾、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
(三)管理要求。
1.社区服务要求。
(1)登记造册。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加强摸排和信息登记,及时与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取得联系,掌握居家健康监测人员信息,下发居家健康监测告知书(详见附件2),告知居家健康监测相关要求,并按照“一户一档”或“一人一档”要求,登记造册,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摸清孕产妇、透析病人等居家健康监测特殊人员情况,建立台账,做好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关爱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可通过告知书、一封信及微信等方式加强居家健康监测宣教和指导,提醒辖区需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应主动与社区取得联系,及时报备,督促其按要求做好居家健康监测。
(2)监测信息收集。乡镇(街道)、村(社区)可通过建立微信群、小程序等方式,每日早晚两次定期询问和收集居家健康监测人员的体温、症状等信息,如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人员,立即报告,并由专人联系120负压救护车送往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居家健康监测人员管理要求。
(1)健康监测。实行居家健康监测人员每日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做好症状监测,并向村(社区)如实报告。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告知社区工作人员,并配合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如实告知医务人员流行病学史。
(2)外出限制。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人员需根据防控要求配合完成核酸检测。
(4)卫生防疫要求。
1)保持家居通风,每天尽量开门窗通风。
2)做好居家环境卫生清洁,对卫生间、浴室等共享区域定期通风和消毒;对门把手、手机、开关等日常高频接触物品表面定期消毒。
3)做好手卫生,讲究咳嗽礼仪,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盖口鼻或用手肘内侧遮挡口鼻,将用过的纸巾丢至垃圾桶,如接触呼吸道分泌物立即洗手或手消毒。
4)尽量不与家庭内其他成员共用生活用品,避免与家人密切接触,用餐时提倡分餐制。
(四)保障要求。
1.组织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应组织专人负责居家健康监测人员的管理,明确职责,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报告居家健康监测人员管理情况。
2.物资储备。社区应储备足够的防护物资(包括各级别的口罩、医用手套、医用防护服等)、核酸检测采样物资和消毒物资等。
三、自我健康监测
(一)适用对象。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外,经专业人员评估具有一定风险需进行自我健康监测的人员。
(二)管理要求。自我健康监测期间,每日自测体温,非必要不聚餐聚会、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前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确需乘坐或前往的,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咳痰、咽痛、腹泻、味觉异常、嗅觉异常、鼻塞、结膜炎、肌痛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立即到就近医疗机构就医。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与以往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本指南执行。
附件:1.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
2.居家健康监测告知书
附件1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居住地址:
所在单位: (如有单位,请填写)
单位联系人: 单位联系方式:
您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我国现行新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对您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请您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外出,拒绝一切探访。对因就医等特殊原因确需外出人员,请联系所在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经批准后,在遵守相关防疫规定下方可外出。
2.非单独居住者,其日常生活、用餐尽量限制在隔离房间内,其他共同居住人员尽量不进入隔离房间。
3.请您配合社区做好核酸检测、抗原自测和自我健康监测。每天早晚两次进行体温测量并主动向社区报告。如果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如实报告,在社区健康管理人员陪同并做好防护的情况下,120专车转运至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对瞒报、谎报信息或拒不配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规定的,将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疫情扩散和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街道(镇)干部: ;联系方式:
社工(网格员): ;联系方式: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签收:
社区(村)(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居家健康监测告知书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居住地址:
所在单位: (如有单位,请填写)
单位联系人: 单位联系方式:
您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我国现行新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对您实行居家健康监测,观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请您遵守以下规定:
1.尽量保持相对独立,减少与家人接触。
2.请您配合社区做好自我健康监测, 每天早晚两次进行 体温测量并主动向社区、所在单位报告。如果出现发热、干咳、 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如实报告,在社区健康管理人员陪同并做好防护的情况下,120专车转运至就近发热门诊就诊。主动配合做好核酸检测。
3.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 时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瞒报、谎报信息或拒不配合居家健康监测规定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疫情扩散和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街道(镇)干部: ;联系方式:
社工(网格员): ;联系方式:
居家健康监测对象签收:
社区(村)(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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