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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736564650E/2024-0000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梅江镇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2 |
关于转发《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1元提高到60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5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市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
五、调标执行时间建议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补贴标准保持不变。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