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
变革,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7 〕24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
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 〕
11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有固定生产经
营场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组织。
二、奖励范围
(一)产品质量类。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重庆市市长
质量管理奖(含提名奖)、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
(二)知识产权类。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
(三)体系认证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
和关键控制点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有机产品认证。
(四)标准化类。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国家级和
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参与重要标准制订。
三、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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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类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
奖励50 万元。
2.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含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
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3.对获得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
奖励20 万元。
(二)知识产权类
1.商标奖励
对获得以下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给予奖励:
(1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 万元。
(2 )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一次性奖励50 万元。
(3 )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励6 万元。
(4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
际局颁发的《国际注册证》的,每件奖励1 万元。
(5 )在美国、日本、欧盟取得单一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每
件奖励 0.2 万元(同一件商标最多奖励3 个国家或地区)。
2.专利奖励
(1 )涉外授权专利。通过PCT 途径向国外(地区)申请,
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的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2 万元/件;获得
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1 万元/件。(同一件专
利最多奖励 3 个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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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
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3 万元;获得中国外观
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一
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1 万元。
3.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奖励
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市
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
元奖励。
(三)体系认证类
1.同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
性奖励2 万元。
2.通过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
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或组织,给予
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四)标准化类
1.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企业或组织,按获
奖等次分别给予一等奖 30 万元,二等奖 20 万元,三等奖 10 万
元。
2.经国家、重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标准化示
范建设项目,分别奖励20 万元、5 万元。
3.对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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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四、奖励办法
本办法受理的奖项必须是国家、市级或县级有关行政部门批
准公告并获得相应证书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
可的机构出具认证证书的项目。
(一)对首次获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组织,按照实际获
奖项目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市、县相关奖励的,按最高标
准执行,不重复计奖。
五、申报程序
凡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组织应在当年度
12 月31 日前向县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递交质量强县奖
励申报材料(质量强县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证书,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证书等),由县质量
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审核,报县政府审定
后给予表彰奖励。
六、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七、其他事项
(一)获奖企业或组织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信誉,诚实守
信。在获奖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荣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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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的企业或组织,所受的表彰予以撤销,奖金予以追回。
(二)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对申请奖励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核实,将全
额收回奖励资金,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县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引导企业树
立质量意识,培育秀山品牌,努力打造高质量发展新高地和动力
源。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
县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秀山府发〔2009 〕45 号)和《秀
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秀山府办发〔2009 〕
97 号)同时废止。
附件: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质量强县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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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质量强县奖励申请表
申请奖励项目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当年产值 当年交税
(万元) (万元)
申报理由
本申请人承诺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有效,所
申请的项目来源合理合法,不属于通过抄袭、重复
提交、拼凑和编造等非正常手段获得,且不以套取
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资助及奖励为目的,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盖章)
年 月 日
行业主管部门
(盖章)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县质量工作部门
联席会议办公室
(盖章)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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