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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743L/2024-00003
  • [ 发文字号 ]
  • 秀山府通〔2023〕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3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洪安镇
  • [ 有性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 养犬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4-03-13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倡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行养犬分区管理。中和街道全部区域,平凯街道与乌杨街道在城市外环线以内的区域,确定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外的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二、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养犬人也可以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三、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所在地派出所现场办理或者通过互联网警快办“养犬登记”模块申报等方式申请养犬登记;一般管理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犬只转让、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四、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五、养犬人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应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佩戴犬牌、系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六、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交车;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不得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不得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遗弃饲养犬只;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不得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扰乱公共秩序;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举报;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八、饲养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违反有关规定,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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