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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9076G/2021-00035 [ 发文字号 ] 秀山农委发〔2021〕16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官庄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1-11-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关于印发《秀山县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 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11-28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秀山县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

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为建立健全我县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论述,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和《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重点措施》,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化、规范化、精准化,夯实监管最后一公里工作基础。十四五期间,全面落实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基本要求,全所有涉农乡镇明确监管网格,所有网格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监管服务职责清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检查、指导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网格监管员年度全员培训、绩效考核全覆盖。形成从乡镇到村(社区)、到生产主体的系统、完整、高效的管理服务网络。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网格管理体系按照全面覆盖、范围明晰、管理高效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因地制宜科学划分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网格划分应依据乡镇区域内农业产业规模、农产品风险等情况确定,原则上按照行政村(社区)确定最小网格单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全面、动态掌握本辖区监管对象信息,明确各网格对应的责任人员,形成本辖区网格化管理构架图。

(二)落实网格监管人员每个网格应明确网格监管员1名和协管员1名。网格监管员应由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人员担任,1名网格监管员可以负责多个网格。协管员(信息员)一般应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技术骨干等担任,也可以由社会选聘、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人员担任。根据需要,可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中明确1名监管员负责对重点监管对象、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企业监管指导。两品一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内部质量控制员。

(三)明确网格监管人员职责网格监管员应围绕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职责,负责组织网格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应当包括:建立并动态管理乡镇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开展宣传培训,指导推广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生产主体开具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和推广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开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具体工作要求执行根据《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协管员(信息员)应适时掌握网格内生产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质量安全状况,根据乡镇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及网格监管员要求,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检测抽样、用药指导、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建立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工作制度和定期联系机制。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重心要落实到对禁限用药物违法违规使用、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的风险隐患排查上。

(四)做好网格管理信息公开公示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网格管理信息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联系。公开公示网格管理构架图,基本要素包括乡镇网格化监管的组织架构、工作制度,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职责,姓名和联系电话。通过3种形式做好信息公开。一是上墙。在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村(社区)两委办公场所、村(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农资经营门店、农产品生产规模主体等地张贴(悬挂)上墙。二是上线。通过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联系生产主体的微信群等平台上线公开。三是入户。印制明白纸、小册子、小卡片发放至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养殖大户。信息公开应当定期动态更新,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基地要在醒目位置公示生产主体基本情况、质量安全责任人、质量安全承诺书及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信息,张贴禁限用农药兽药名录等。两品一标企业还应公示相关生产技术规程、企业内部质量控制员等信息。鼓励探索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在公示信息中增加生产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信用评级等信息。

三、保障措施

实施网格化管理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和乡村人才振兴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乡村治理工作内容,纳入乡镇(街道)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扎实推动落实落地。

(一)加强制度建设县农业农村建立完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保障管理体系高效运行,提高基层监管效能。结合当地实际细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检验检测制度、奖惩考核制度以及针对生产主体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制度,建立完善针对网格监管员和协管员(信息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县农业农村建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对乡镇实施网格化监管。

(二)落实工作保障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重视支持,积极推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劳动报酬。鼓励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发展志愿者队伍等方式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落实网格化体系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保障。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激励机制,在待遇保障、绩效奖励、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加快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推动高效规范运行。根据本方案的安排,2022年全面启动实施。

(四)强化考核评议农业农村部已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国家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质量工作考核、农业农村部延伸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农业农村委积极推动将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委平安建设、食品安全等考核内容,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附件: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秀山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119

附件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日常巡查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对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生产操作合规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实施的日常检查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农产品生产主体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具体标准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等。

第四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做到监管对象底数清晰。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高、信用评级低的生产主体应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生产主体名录信息至少每年更新1次,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计划,辖区内生产主体日常巡查全覆盖,其中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2/年,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1/年,对规模较小的种植养殖户根据风险隐患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生产主体,要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在用药高峰期、农产品集中上市期,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

第六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生产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二)农业投入品购买管理情况;

(三)农药兽药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不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等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等情形;

(四)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使用情况;

(五)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处置情况;

(六)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和追溯凭证开具、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第七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农产品存在疑似风险隐患的,应当实施现场抽样,通过快速检测或委托定量检测进行研判确认。

第八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农产品生产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进;涉嫌违法的,应及时通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或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

第九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和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畅通服务和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农产品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将日常巡查工作纳入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未按照本规范要求落实属地日常巡查责任的,对乡镇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经费、购买服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满足日常巡查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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