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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0091389544/2021-000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大溪乡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 2022-03-10 |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审批流程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审批流程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执行“八不准”。一户一宅,建 新拆旧,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规定标准。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房户;
2. 达到分户条件、缺少宅基地的;
3. 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标准的;
4. 因排危避险、公共利益,需要迁建、拆迁的;
5.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标准或能解决分户的;
3.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的。
4.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三)宅基地用地限额
1.宅基地面积人均不得超过 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人计 算,4 人户按 4人计算,5 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2.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服刑人员、农转非(城)人员、将 出生的新生儿可计算为家庭成员。
3.村民住宅应当符合乡村风貌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域特 色、民族特征和文化特点,其建筑层高不得超过三层。
4.农村村民住宅地上、地下建筑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批准使用 的宅基地用地范围。扩建的,其面积连同原有宅基地一并计算。
(四)审批流程
1.农户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 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递交申请表、承 诺书以及申请所需其他材料。
2.村民小组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5 日内提交村民小 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 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的,2日内由村民小组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 组会议记录等材料送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3.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3 日内审查提 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3日内由村民委员会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统一受理窗口。若需补充资料的,应告知当事人在 5 日内补充完整。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规划建设环保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经济发展、自然资源等相 关部门完成材料审核、现场勘查(10 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 符合条件、权属界线、农房风貌、用地规模、建筑面积、拟用地 是否符合规划和土地性质、旧房处置等。 经济发展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 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 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住宅建设是否符合风貌等, 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 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用途管制要求,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查 意见。 其他机构。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燃气、通信、安 全环保、文化旅游等领域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农村宅基地 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 现场通过高精度 GPS 平板、RTK 等设备获取建房占地坐标界 址点(一到场),审查通过的,及时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 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5 日内办理发放农村村民宅基 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申请人收到《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实地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丈量批放宅基地, 确定建房位置(二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查验是否按照标准、要求使用宅基地、建设房屋,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 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三到场)。通过验收的,由农户向 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审核未通过的,书面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附件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审批
所需材料清单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 1份); 2.申请户主身份证明及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1份,核原件) ;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件 1 份);
4.原有不动产权属证书(限原址翻建、改建、扩建、迁建提 供,复印件、原件各1 份);
5.相邻权利人书面同意意见(原件 1份)
6.村民小组会议关于同意申请用地建房的会议记录(涉及占 用耕地的,需明确是否同意占用耕地。原件 1 份);
7.因地质灾害迁建的,需提供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原件1份) ;
8.旧房处置协议(无房户和原拆原建户不需要);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留复印件存档,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不动产 权证书改建注销函》,将原不动产权证书一并交不动产登记机构 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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