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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970R/2021-000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岑溪乡
[ 成文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秀山人社发〔2021〕15号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1-06-09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社保事务中心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0年7月1日起按月领取我市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20年6月30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2020年7月1日及以后新增加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从其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补发增加的基础养老金。

(三)2020年8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领待人员和2020年7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中青年参保人员,分别按规定补发增加基础养老金部分的丧葬补助金。

二、调整时间

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

在执行中央和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120元标准基础上,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照每人每月5元标准增加,达到每人每月125元。

四、工作步骤

(一)县社保事务中心按此方案要求,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

(二)调整增加的金额由县财政承担,在2021年3月20日前兑现补发到位,2021年4月起纳入正常支付计划,次年清算。

(三)县社保事务中心及时与县财政衔接,确保补拨资金及时划拨到县社保事务中心居民养老支出户。资金划拨到支出户后,县社保事务中心及时将补拨资金划拨至代发金融机构,及时补发到领待人员手中。

(四)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准确按时发放到位。

(五)我县将根据全市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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