隘口镇村居财政建设人饮工程水费收缴制度
为加强各村居人饮安全管理,确保人饮工程的正常运行,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水费收缴范围
凡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投入修建的人饮水池、管道安装等工程供应的自来水农户均需缴纳自来水运行管理费用。
二、水费用途
农户所缴水费主要用于水管员报酬、水池消毒、水管和水池的及时维修维护等。
三、水费收缴流程
由各村居民小组或人饮工程覆盖受益群众召开会议,确定水费收缴范围、收缴形式及收缴人员(原则上收缴人员为人饮维护管理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水费收取需向缴纳水费农户出具收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所收水费由村民委员会统一上缴镇财政办,镇财政收到资金后经分管领导审核,然后将收取资金全额退回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水管员管理情况、考核情况给予放发放事先议定报酬,维修维护产生的材料费用以票据进行报销,人工费以花名册领取打卡发放。
四、水费收缴形式
农户用水原则上按照水表用水数量进行缴费,最低价不少于0.5元/吨。各村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因不能安装水表计费的情况下,可采取按户或按人头收取水费,但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水管及相关设施必须有人维护,出现问题能有人及时修复;二是必须收取一定费用,不能造成人饮设施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每户每年最低不能少于24元。
五、水费收缴时间
各村居水费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并于10月20日前将收取水费名单报镇农服中心,收取水费资金上缴镇财政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水费。
六、本制度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村居年度实绩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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