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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00913825XR/2022-001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2-06-08 | [ 发布日期 ] | 2022-06-08 |
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
实施公廉租住房保障的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进行审查,并按以下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核:
(一)是否享受低保家庭、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口数、享受低保起始时间;
(二)申请家庭的户口应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并按民政部门批准享受低保的家庭划分。申请家庭的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情况。
(三)家庭人口按申请家庭享受低保的人口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或在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的未成年人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4.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四)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按以下规定认定: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按无房户对待;
2.租赁公房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其中住房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使用面积;1.2米至1.7米的按50%计算使用面积;1.7米以上的按100%计算使用面积;
3.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4.以前有住房,因各种原因将住房变卖的或拆迁中已享受货币化安置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