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住房保障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运营管理 >申请受理
[ 索引号 ] | 1150024100913825XR/2023-0006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9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3 |
2023申请受理
申请受理
申请享受本县公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享受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时间在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取得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本条第一款所称家庭,指由具有婚姻和直系血亲的二人或二人以上同住成员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军烈属申请享受本县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受此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住宅,指自有产权的私有住房或租住的公有住房。
本条第二款所称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按申请家庭享受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
第七条申请享受公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申请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指定的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点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统一制定的表格填写);
(二)秀山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四)军烈属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1.具有私有住房产权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2.租赁公房的提供有效租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3.无房户提供无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