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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25XR/2024-001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4-11-19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2024年第三季度至2025年第三季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复核审核结果公示

日期:2024-11-19
2024年第三季度至2025年第三季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复核审核结果公示
根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秀山府发〔2010〕12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发〔2017〕25号)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可以申请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1、具有本县城区以及建制镇(乡)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的;2、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连续6个月以上领取保障金;或者具有低收入家庭证明(低收入家庭标准由民政部门按当年发布标准认定);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家庭(私有住房已上市出售的,原出售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5、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租住房屋。下表所列家庭经审核符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为保证租赁补贴保障的公正性,现将申请家庭情况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映,公示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3日(15天)。
反映地点:县住建委1101办公室 监督举报电话:023-76895195
序号 街道、乡镇名称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家庭人口情况 家庭收入情况 家庭住房情况 备注
申请 人数 保障人数 保障低保人数 保障低收入人数 低保家庭 低收入家庭 租住私房 租住单位公房 借住 私房人均建筑面积(㎡)
1 梅江镇 姚胜锦 513522197510****** 财塘村姚家组 4 4 4



5
2 梅江镇 杨再英 513522197208****** 吏目村场口上组 3 3 3




5
3 平凯街道 余能斌 513522196801****** 江西屯村曹家坳组 3 1 1





4 中和街道 陈璐 500241198611****** 丹凤社区 5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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