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公示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社区组建5—7人的廉租住房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乡(镇)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辖区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地段户籍民警、低保家庭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结合申请家庭的审查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所在乡(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各乡(镇)应发给书面通知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公告。15个工作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已登记的申请家庭名单应报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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