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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25XR/2025-0002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8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城乡建委
  • [ 有性 ]
关于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通知
日期:2025-03-18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412号)、《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住保〔20246号)《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渝建住保〔20253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轮候、配售、回购等管理机制,现将建立我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购对象及条件

(一)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本地工作人员和各类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申购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1.申购人为秀山县城镇户籍居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购家庭在秀山县建成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2.申购人在秀山县工作,自申请之日前已在秀山县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正常参保状态;申购家庭在秀山县建成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3.申购人为秀山县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申购家庭在秀山县建成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建成区是指城区(县城)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基本具备的区域。无住房是指申购家庭成员在秀山县无产权住房(不含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申购家庭人数,在核查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二)申购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购保障性住房,申购人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作为申购家庭成员的,不影响其成年后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政策。年满18周岁的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购人,选择作为共同申购人的,视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政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以1人申购。一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购买后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对象中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申购人及其共同申购人取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购保障性住房。

(三)按照保基本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根据家庭人口结构,2人及以下家庭60平方米左右,3人家庭90平方米左右,4人及以上家庭 120平方米左右。引进人才的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生育新增家庭人口等情形,可按规定申请1次换购。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时间。建立轮候申请机制,开始申请时间为2025325日,申请建立常态化机制,提交申请无时间限制。

(二)申请流程。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可通过线上和线下申请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填报申购家庭基本情况信息,选择意向购买住房户型。

1.线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渝快办APP,在顶部搜索“渝悦安居”,点击“渝悦安居”应用——“保障一件事”——“保障性住房配售服务”——“轮候资格申报”完成线上申请

2.线下申请。申请人可前往秀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咨询办理。地址:秀山县行政事业大厦111101咨询点,咨询电话:023-76895195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承诺和授权书,承诺对申报的工作、社保、住房等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相关信息。申请家庭成员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应同时如实披露房屋信息并提交腾退政策性住房的书面承诺。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承诺及授权书:在各区县发布政策的界面下载,签字后上传;

2.身份证: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

3.户口簿: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的主页、个人页和增减页;

4.婚姻材料:已婚人员上传结婚证,离婚人员上传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人士无需上传;

5.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以工作地作为拟购房屋所在区的,需上传主申请人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参考下载路径:渝快办-社保证明打印

6.不动产权证: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不动产权证;

7.其他材料:如为人才或以上材料不足以确认申请资格的,需提交其他佐证材料。

三、轮候机制

(一)轮候管理。轮候库建立后,县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对轮候库的日常管理,对轮候库申请人员实行常态化审核机制。每两年对轮候库数据进行重新确认,未确认的经公示后取消轮候资格。

(二)资格认定。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数据联网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四、配售机制

(一)配售轮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首轮配售有剩余房源的,进入第二轮配售,仍有剩余房源的,进入第三轮配售若经三轮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在认购及选房、签约结束后,根据轮候库中申购人的后续申购情况,另行择机按照上述配售轮次组织再配售。

1.首轮配售对象:轮候库中无住房的申购家庭;

2.第二轮配售对象:轮候库中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申购家庭;

3.第三轮配售对象:其他取得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的申购家庭。

(二)认购及签约。对取得配售资格的申购人,按配售轮次,以通过审核的申请顺序为依据确定认购顺序,签订认购协议书并缴纳认购保证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发布选房签约公告,按配售轮次和本轮次内认购保证金缴纳顺序确定选房顺序,签订购房合同及缴纳购房款等费用,认购保证金转为购房款。

(三)回购、转让机制。对发生逾期还款超过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司法机关已裁判认定购买人贷款违约等情形,经产权人申请,所购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机构核实通过后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配售价格,结合房屋折旧和银行存款利率确定。因个人原因确需退出的,可按程序转让给轮候库中的保障对象,转让价格参照回购价格并结合装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注意事项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自住、出租、继承,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不得以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购买保障性住房后仍可购买商品住房。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建立不针对具体项目,但后续需购买具体项目住房,必须先进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同时,我将根据轮候库收集到的需求情况,科学合理编制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启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三)本次轮候库申请由申请家庭自愿提交,申请家庭一经提交申请,视为同意并遵从轮候库规则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轮候库规则相关规定轮候。

(四)申请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填报申请信息,对虚报或瞒报申请家庭信息、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附件:重庆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318

附件

重庆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承诺,遵照《重庆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和《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填报的户籍、工作、社保、婚姻、住房等信息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准确,同意按照规定面向社会公示。如有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核资格条件时,向涉及到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信息的部门(机构)查询、核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工作、社保、婚姻、住房等。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承诺,若正在享受政策性住房,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腾退(具体时限以政策规定为准)。如存在隐瞒、虚报或未按时腾退等情形,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本人签字即视为取得共同申请人申请承诺及授权。

申请人签字(代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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