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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00913825XR/2024-0008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1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8 |
关于举报公租房转租出借奖励的规定(暂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和查处公共租赁住房( 以下简称“公租房”) 转租出借违规违约行为,进一步规范承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公租房管理机构举报承租人、共同申请人以及其他人员将公租房再出租或者借给他人的违规违约行为,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举报应有明确的对象和线索,至少有以下一项内容:
(一)实施转租出借的公租房小区名称、楼栋、门牌号,并详细介绍该转租出借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实施转租出借的公租房小区名称、承租人姓名,并详细介绍该转租出借行为的有关情况。举报人如实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便于反馈情况、通知领奖,不提供的不给予奖励,提倡实名举报。公租房管理机构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漏举报人信息行为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
第四条 举报途径和方式:
秀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举报电话:(023)76895195,来信来访:秀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举报线索仅有实施转租出借小区、承租人姓名信息的,给予每起100元 (人民币,下同);
(二)举报线索仅有相关公租房小区名称、楼栋、门牌号的,给予每起200元的奖励;
(三)两人及以上共同举报的,按一起案件奖励,同一线索有两人及以上分别举报的,按一起案件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人或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奖励范围:
(一)公租房管理机构已受理、正在查处或整改的;
(二)互联网有关网帖或已经新闻媒体、自媒体曝光的;
(三)参与实施转租出借,或共同申请人有直接、间接的关联人;
(四)无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线索,或举报整楼层、整栋或片区等“撒网”式举报且无有效证据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举报的。
第七条 公租房管理机构查证属实后,通知举报人5个工作日提供领取奖励相关资料。奖励由举报人本人实名领取,逾期视为放弃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借此诬告并干扰管理工作和他人正常居住,承诺不是该转租出借的直接、间接关联人。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公租房小区包括园区二路小区、乌杨片区、永安路片区、72车队片区、迎凤家园小区、裕康家园小区、构皮片区、宜景苑小区、花灯街小区。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