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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00913825XR/2023-001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7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7 |
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秀住建发〔2022〕51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以及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申报要求
申报的项目需满足保障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装修后成品交房,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房源30套(间)以上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主要面向一定区域内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
(二)申报主体
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金融投资机构、职业学校、中小学等。
(三)项目位置
位于商业、办公密集区、产业园区、学校、医院周边租赁住房需求大、区域基础设施完善、公共设施齐备的区域,以及交通便捷区域范围内的项目,优先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予以实施。
(四)项目类型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存量为主,支持通过改建、新建等方式筹集。项目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政府以政策为引导、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建设运营。
1.居住类存量房盘活。闲置的公租房、人才房、安置房、公房及企事业单位自有住房、可集中收储的居民自有房屋等。
2 .非居住类存量房改造。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性质存量房改造。
3 .新建配建。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新建配建。
二、申报认定的流程
(一)申报节点
1.居住类存量房盘活和非居住类存量房改造。房屋确保住用安全条件,产权人提出申请后,即可申报项目认定。
2.新建配建。项目产权人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由县住房城乡建委出具工作协办函,申报单位凭工作协办函办理投资备案、用地许可、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等建设前期手续后,进行项目认定申请工作。
(二)办理流程
1.企业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提出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愿,填写申请表,提交有关项目资料。
2.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对申请项目联合会审,合格项目由县住房城乡建委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获得项目认定书后,项目可依据重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享受有关支持政策,如税费减免、财政资金支持和帮扶性质的金融贷款等。同时非居住改建项目还可凭此办理消防、规划和验收等手续,以及水电气费价格认定等。
三、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准入
享受政策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确定合理的运营期限,存量房盘活项目不低于5年,其他项目不低于8年。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强化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全面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融媒体优势,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措施及成效,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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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2022年7月1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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