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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25XR/2023-001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3-12-07 [ 发布日期 ] 2023-12-07

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12-07

秀住建发〔202251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以及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申报要求

申报的项目需满足保障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装修后成品交房,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房源30套()以上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主要面向一定区域内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
(二)报主体
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金融投资机构、业学校、中小学等。
(三)项目位置
位于商业办公密集区、产业园区学校、医院周边租赁住房需求大、区域基础设施完善、公共设施齐备的区域,以及交通便捷区域范围内的项目,优先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予以实施。
(四)项目类型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存量为主支持通过改建、新建等方式筹集。项目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政府以政策为引导、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建设运营。
1.居住类存量房盘活闲置的公租房、人才房、安置房、公房及企事业单位自有住房、可集中收储的居民自有房屋等。
2 .非居住类存量房改造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性质存量房改造。
3 .新建配建。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新建配建。
二、申报认定的流程
(一)申报节点
1.居住类存量房盘活和非居住类存量房改造。房屋确保住用安全条件,产权人提出申请后,即可申报项目认定。
2.新建配建。项目产权人向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由住房城乡建委出具工作协办函,申报单位凭工作协办函办理投资备案、用地许可、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等建设前期手续后,进行项目认定申请工作。
(二)办理流程
1.企业向住房城乡建委提出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愿,填写申请表,提交有关项目资料
2.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对申请项目联合会审,合格项目由住房城乡建委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获得项目认定书后,项目可依据重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享受有关支持政策,如税费减免、财政资金支持和帮扶性质的金融贷款等。同时非居住改建项目还可凭此办理消防、规划和验收等手续,以及水电气费价格认定等。
三、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准入
享受政策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确定合理的运营期限,存量房盘活项目不低于5年,其他项目不低于8年。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强化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全面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融媒体优势,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措施及成效,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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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202271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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