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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00913825XR/2021-0016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保障性住房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6 |
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秀山府发〔2010〕12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搞好住房保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它对切实改善广大群众的住房条件,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加快推进“武陵之心、边城示范”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有关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享受本县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区以及建制镇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的;
2、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连续6个月以上领取保障金;或者具有低收入家庭证明(低收入家庭标准由民政部门按当年发布标准认定);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家庭(私有住房已上市出售的,原出售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
5、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租住房屋。
(二)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县国土房管局提供的表格填写);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出示原件、并交复印件);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交原件);
3、家庭成员身份证(出示原件、并交复印件);
4、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出示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本原件、并交复印件);
5、现实住房情况证明(具有私有住房产权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租赁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无房的提供由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提供的无房证明)。
三、审核程序
申请家庭所推选申请人持相关资料依序到居委会、派出所、县民政局、国土站、镇政府接受审核,各审核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认定,根据审核情况如实签署审核意见,再由申请人将相关资料及《重庆市秀山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汇交国土房管局:
(一)户口的认定和人口计算:由申请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认定,居委会协助。
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作发放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
家庭人口按在居住地有本县非农业常住户的人数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3、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4、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二)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由民政局认定,居委会协助。
1、低保家庭须享受低保救助连续6个月以上;
2、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民政部门当年规定的标准。
(三)现有住房情况的认定:由国土站认定,居委会协助。
1、没有住房或租赁私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2、租赁公房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有住房计算使用面积。其中住房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使用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使用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使用面积。
3、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四、公告与登记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土房管局在申请家庭所在地范围内进行公告。对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对有异议的,应在20日内予以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轮候顺序
(一)对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按如下顺序排定序列轮候:
1、无房且无家可归者;
2、无房但与亲属同住者;
3、有房户。
(二)对同一序列的再按如下的顺序进行轮候:
1、军烈属、残疾人;
2、住房困难程度;
3、申请时间的先后。
在申请家庭上述条件均同等的情况下,可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排序。排序后按当年计划解决数量确定轮候解决名单,具体名单和保障方式由国土房管局公布。
在轮候期间登记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国土房管局,国土房管局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取消其轮候资格。
六、组织实施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范围仅限包括县城在内的中和、平凯、清溪场、隘口、溶溪、官庄、龙池、石堤、峨溶、洪安、雅江、石耶、梅江、兰桥共14个建制镇的城镇低保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已在轮候期内的登记家庭按轮候顺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并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实施:
(一)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
根据我县实际,实施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县城(即中和、平凯两镇)原则上优先执行实物配租方式,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辅助实行租赁补贴方式;其他建制镇原则上仅限实行租赁补贴方式。
(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标准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标准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为解决目标(包括原住房使用面积)。
1、实物配租:
(1)实施实物配租时,结合申请家庭符合条件人数,配给合适廉租住房面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2)对拥有私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或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实施实物配租时,原则采取调配方式,原房屋产权性质不变,使用权交国土房管局统一安排调度,国土房管局对其按无房户计算其配租面积。
在拆迁中享受住房货币安置补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实施实物配租时,申请家庭应将货币补偿金额上缴国土房管局后,才能按无房户享受廉租保障。
申请家庭实施实物配租后,因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退出廉租住房的,国土房管局将其上缴原有私有产权住房或货币补偿金退还给申请家庭。
2、租赁补贴
(1)保障人数:按符合保障条件家庭的非农业居民户口人数计算;
(2)保障面积: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目标保障(包括原住房建筑面积),具体人均保障面积=(符合条件家庭人口×10平方米/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条件家庭人口;
(3)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按8元∕人·月·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低收入家庭按7元∕人·月·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必须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
(三)实施签约
1、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国土房管局委托的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交纳租金。
2、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国土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租赁行为发生后,应与住房出租人签订《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经所在地居委会审核盖章后,到国土房管局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并与出租人一起领取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发放给出租人。
3、实施租赁补贴的家庭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七、管理工作
(一)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的规定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每年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是否继续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廉租住房使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国土房管局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收回房屋。
1、拖欠租金的;
2、改变廉租住房的用途性质;
3、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
4、将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名变更为第三人;
5、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三)已实施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水电气等相关费用。无故不缴纳者,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房屋 廉租住房 意见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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