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秀山府发〔2010〕12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发〔2017〕25号)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可以申请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1、具有本县城区以及建制镇(乡)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的;2、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连续6个月以上领取保障金;或者具有低收入家庭证明(低收入家庭标准由民政部门按当年发布标准认定);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家庭(私有住房已上市出售的,原出售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5、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租住房屋。下表所列家庭经审核符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为保证租赁补贴保障的公正性,现将申请家庭情况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映,公示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24日(15天)。
反映地点:县住建委1206办公室 监督举报电话:023-7689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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