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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476537G/2024-0005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发布日期 ] 2024-04-26

渝秀城管罚〔2024〕0204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4-26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城罚决字〔2024〕0204

当事人:秀山县凯璇废油脂回收厂,经营者: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61C6****,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县红岩社区响水组30号,身份证号码:50024119900717****,联系人电话:1522397****。

你(单位)于2023年至今,在秀山县官庄街道红岩社区响水组30号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理活动,未依法在城市管理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3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至今,在秀山县官庄街道红岩社区响水组30号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理活动,未依法在城市管理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秀山县凯璇废油脂回收厂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执法记录仪视频

证明:秀山县凯璇废油脂回收厂在秀山县官庄街道红岩社区响水组30号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理活动,未依法在城市管理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情况属实

……

20244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秀城罚先告字〔2024〕0204号、渝秀城罚听告字〔2024〕02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3年至今,在秀山县官庄街道红岩社区响水组30号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理活动,未依法在城市管理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伍佰元(75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  (账号: /    )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秀山公共缴费平台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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