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5.1 立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总队领导审批立案。
5.2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主要是通过察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笔录、检验检测等方法收集证据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认定。
5.2.1 收集证据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等。
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单位盖章。
3、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当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5.2.2 调查询问
行政执法人员应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违法事实,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包括:案由、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址、违法行为发生和终止时间及其他事实和相关人员的陈述意见等。
调查询问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调查询问笔录》应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的相关情况,经被询问人确认后,签字(按手印)或盖公章。
5.2.3 现场勘验
行政执法人员应对违法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下简称《勘验笔录》),其主要内容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违法行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违法行为地址、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及违法现状照片等。《勘验笔录》主要以图文形式表达。《勘验笔录》应交违法行为当事人确认后,签字(按手印)或盖公章。
5.3 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在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案件中,承办人员应当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报请执法总队领导审批。
5.4 行政处罚审批
经执法总队领导审批后的调查终结报告,行政执法人员送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管处或质安处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委法制处法制审核,形成《行政处罚审批表》,报送委分管领导签发。经签发的《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处理该违法行为的处罚意见。
5.5 事先告知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意见形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违法行为当事人。
违法行为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权利。逾期不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5.6 听证
5.6.1 听证告知
对给予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及对单位罚款20000元以上),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执法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违法行为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
违法行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市住房城乡建委法制处;当事人逾期不反馈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主动放弃听证权利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经办人员应当收取原件,并作为案件证据纳入案卷材料。
违法行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法制处组织召开听证会。
5.6.2 听证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委法制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违法行为当事人。
5.6.3 举行听证
市住房城乡建委法制处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听证,举行听证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材料提前进行整理、分析。举行听证时,负责就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等进行陈述。
5.7 行政处罚决定
5.7.1 行政处罚送达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审批表》或听证笔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形式主要有:
1、直接送达。执法总队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其中,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2、邮寄送达。执法总队一般采用挂号信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
4、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执法总队可以在报纸或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7.2 救济途径
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当事人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8 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8.1 自觉履行
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5.8.2 强制执行
1、适用范围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市住房城乡建委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2、强制执行程序
(1)催告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违法当事人后,违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制作《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报市住房城乡建委法制处审核签发后,送达违法当事人。
(2)申请强制执行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违法当事人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将案件所有资料提交市住房城乡建委法制处审核,经市住房城乡建委批准后,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法制处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
5.9 结案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科室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5.10 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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